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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蘇稅二[1994]38號
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江蘇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常熟、泰州市人民政府:

    經請示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對適用范圍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1、《通知》“一”“(一)”中“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我省境內有南京浦口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蘇州高新技術開發區、無錫高新技術開發區、常州高新技術開發區和宜興環保工業園區。

    在1995年底前,經有權部門確認的區外高新技術企業,參照區內企業執行。

    2、《通知》“一”“(二)”“6”中的“經營主業”是指占企業整個經營業務營業額50%以上的業務。企業各種經營企業均不足50%比例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其經營營業額最大的一個業務為經營主業。

    3、《通知》“一”“(四)”中“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是指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

    4、《通知》“一”“(八)”“3”中所稱的“校辦企業”,是指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所辦的工廠、農場。

    5、《通知》“一”“(九)”中有關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的認定問題,原則上仍按照規定辦理,即:

    對自1985年9月1日以后由街道、區辦企業轉辦為福利生產單位的,均應照章納稅,不得給予減免稅收照顧;對在1985年8月底前已經轉辦的,通過嚴格審查后,如果符合福利生產單位照顧條件的,應重新辦理手續,未經批準的,不得給予減免稅照顧。

    6、《通知》“一”“(九)”中“四殘”人員比例的計算,不包括只掛名、不參加生產勞動的“四殘”人員,以及臨時工、離退休人員等。在“四殘”人員比例的具體計算中,分子分母應同口徑,即:如果分子是全廠“四殘”人員,則分母應為全廠人員;如果分子是生產人員中的“四殘”人員,分母則應為全廠的生產人員。具體選用哪一種計算方法,暫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7、《通知》“一”“(十一)”中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是指各級水利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包括水庫、灌區、堤圩、閘壩、機電泵站以及水利樞鈕、水土保持、水文、灌溉、水利管理站等工程管理單位,不包括水利系統的行政部門和其他水利單位興辦的生產經營項目。

    8、《通知》“一”“(十一)”中所稱“進行農產品初加工”,是指飼料加工、磨面、碾米、榨油等農產品加工業。

    9、《通知》“一”“十四”“3”中的“專門生產嬰、幼兒食品”,是指企業生產印有嬰、幼兒食品標志、主要是供嬰、幼兒食用的食品。

    10、《通知》“一”“(十四)”“3”中“直接供應大、中、小學生”,是指直接由企業與大、中、小學掛鉤、利潤微薄,以社會效益為主的企業或車間(單獨核算)。

    11、《通知》“一”“(十四)”“4”中“新恢復的傳統名特食品企業”,仍由各省轄市根據地方傳統名特食品情況自行確定劃分。

    附件: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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