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消費稅文 號:云稅流字[1994]59號頒發日期:1996-06-27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昆明、玉溪、曲靖、楚雄、昭通、大理、紅河、保山地、州市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明電[1994]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卷煙計稅價格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根據國稅函發[1994]235號通知精神,對我省各煙廠生產、銷售的除紅塔山、玉溪、阿詩瑪、紅梅(黃、白)、云煙、石林七個牌號以外的卷煙,從1994年7月1日起一律按實際銷售收入計征消費稅。過去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