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文 號:津國稅一[1994]47號頒發日期:1996-05-17
地 區:天津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0號)轉發給你們,對文中需要明確的事宜,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特作如下補充,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需要明確的問題
1、《通知》第一條 第二款"對消費者個人委托加工的金銀首飾及珠寶玉石,可暫按加工費征收消費稅"是指受托方暫按加工費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通知》第二條 第一款所稱"當期所實際耗用的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或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是指當期銷售貨物的成本中所包含的實際耗用的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或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通知》第二條 第二款中"對企業一九九三年底以前庫存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是指一九九三年底以前征收產品稅或增值稅,而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列入消費稅征收范圍的庫存已稅貨物,且又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并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6號)第三條 第三款和本《通知》第二條 第三款所列舉的扣除范圍。
二、需要更正的內容
1、《通知》第一條 第一款"對納稅人委托個體經費者……",應更正為"對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
2、《通知》第二條 第三款"……(如用外購兩輪摩車改裝為三輪麻托車)……",應更正為"……(如用兩輪摩托車改為三輪摩托車)……".以上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