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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昆明鋼鐵總公司稅收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資源稅
文      號:云國稅發[1994]1號
頒發日期:1996-07-08
地   區:云南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昆明、曲靖、楚雄、玉溪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昆明鋼鐵總公司是我省最大的國有骨干企業,1992年11月10日與省政府簽訂了《昆明鋼鐵總公司轉換企業經營機制試點方案》。實行新稅制后,由于新的增值稅制度對納稅地點作了新的規定,對昆鋼完成《試點方案》中提出的在2000年以前確保年產200萬噸鋼的綜合生產能力的目標帶來了一些困難,為了更好地貫徹省政府云政發[1994]72號文件精神,保證稅收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搞活國有大中型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22號通知和7月8日省政府領導在昆鋼召開的現場辦公會議上的指示精神,經研究,現對昆明鋼鐵總公司的有關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增值稅的納稅地點問題。對昆明鋼鐵總公司所屬的團山鋼鐵廠、昆明鐵合金廠、昆鋼冶金機械廠、白邑口粘土礦、沾益鐵合金廠、羅茨鐵礦、上場鐵礦等分支機構應納的增值稅以1993年度原在安寧縣繳納的范圍匯總在昆鋼總機構所在地安寧縣繳納,對原在各分支機構繳納的增值稅仍在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

    二、關于資源稅的繳納問題。對昆鋼各分支機構應繳納的資源稅,應仍在資源開采地繳納。

    三、關于其他地方各稅的繳納地點問題。對昆鋼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應繳納的地方各稅,按現行規定執行。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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