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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決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
文      號:皖政[1994]45號
頒發日期:1996-05-24
地   區:安徽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國發(1993)85號),中央對地方從1994年1月1日起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為與中央對我省的財政體制改革相銜接,進一步理順省與地市的財政分配關系,調動地市發展經濟、增收節支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省政府決定,從1994的1月1日起,改革省對地市的財政管理體制。

    一、改革財政管理體制的基本原則

    根據中央對我省實行的分稅制方案,省對地市財政體制改革的基本原則是:

    (一)與中央對省的財政體制改革相銜接,以保證中央對我省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

    (二)保證各地既得利益,省對地市財力存量部分不作調整。

    (三)省級財政適當集中增量財力,以增強省級宏觀調控能力。

    (四)省對地市財政體制管理只到地市一級。進一步健全分級決策、分級負責、自求平衡的財政約束機制。

    二、改革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

    (一)省與地市支出的劃分。

    根據現在省與地市事權的劃分,省財政主要承擔省級黨政機關運轉所需經費;省本級直接管理的事業發展支出;調整全省國民經濟結構,協調地區發展,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支出。具體包括:省統籌基本建設支出,省屬企業挖潛改造資金支出;省本級行政管理費、公檢法司支出,部分武警經費和民兵事業費;由省本級負擔的農林水利等部門事業費,工業、交通等部門事業費,商業部門事業費,文教衛生事業費,科學事業費,其他部門事業費,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費,價格補貼支出和其他支出,以及由省財政安排的科技三項費用,支農支出,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等。

    地市財政主要承擔地市黨政機關運轉所需經費以及本地區經濟、事業發展支出。

    具體包括:地市自籌基本建設支出,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簡易建筑費,科技三項費用,支援農村生產支出,農林水利等部門事業費,工業、交通等部門事業費,商業部門事業費,城市維護費,文教衛生事業費,科學事業費,其他部門事業費,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費,行政管理費,公檢法司支出,價格補貼支出,專項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省與地市收入的劃分。

    中央按照稅制改革后的稅種和收入項目,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為中央稅;將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將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和收入劃作地方固定收入。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關稅,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資源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等集中繳納的收入(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上交利潤等。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除1993年地方已經負擔的20%部分外,以后發生的出口退稅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

    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稅、證券交易稅。增值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證券交易稅,中央與地方各分享50%。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遺產和贈予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屠宰稅,資源稅(不含海洋石油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農牧業稅和耕地占用稅,農業特產稅,地方稅稅款滯納金、罰沒收入,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地方企業上交的利潤,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專項及其他收入等。

    省屬企業的所得稅、利潤、計劃虧損補貼以及其他收入等,列入省級財政收入范圍。

    (三)稅收返還基數的核定和收入增量的分配。

    省對地市財政的稅收返還以1993年為基期年,按地市上劃中央的消費稅和7 5%的增值稅減去中央和省上下劃收入后的凈額核定稅收返還基數,全額返還,以保證地市既得財力,并以此作為以后省對地市稅收返還基數。從1994年起,如果凈上劃中央收入達不到1993年基數,則相應扣減稅收返還數額。從1994年起,中央對地方按全國上劃增值稅和消費稅平均增長率的1:0.3確定稅收增長返還額。

    對中央返還我省的稅收增長額,省級留一半,另一半返還地市。

    (四)體制上交、補助定額和定額上交遞增比例的確定。

    為保證省和地市的既得利益,以各地1993年收入為基礎,按原體制規定應交省或省應補助的數額確定上交或補助定額。具體包括:定額上交或定額補助數,遞增上交數或遞減補助數,地市超1990年實績或超基數上交數,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上交50%或70%。

    省對上交地市按上交定額確定適當比例,實行逐年遞增上交。合肥、蚌埠、蕪湖、淮南、淮北、馬鞍山、銅陵、安慶市遞增比例為6%;滁州、黃山市、宣城、宿縣、阜陽、巢湖、池州地區遞增比例為5%。六安地區為定額補助,補助定額不再遞減,也不予遞增。

    三、配套改革和其它政策措施

    (一)改革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制度。根據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要求。結合稅制改革和實施《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合理調整和規范國家與企業的利潤分配關系。從1994年1月1日起,國有企業統一按國家規定的33%稅率交納所得稅,取消各種包稅的做法。考慮到部分企業利潤水平較低的現狀,作為過渡辦法,國家增設27%和18%兩檔照顧稅率。1993年經國務院批準已在海外發行H股的企業,繼續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企業固定資產貸款的利息列入成本,本金一律用企業留用資金歸還。取消對國有企業征收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逐步建立國有資產投資收益按股分紅、按資分利或稅后利潤上交的分配制度。

    (二)同步進行稅收管理體制改革。建立以增值稅為主體的流轉稅體系,統一企業所得稅制。在現有的稅務機構基礎上,分設國家稅務機構和地方稅務機構。

    (三)建立適應新體制需要的國庫體系和稅收返還制度。一級政府一級財政,相應要有一級金庫,中央金庫與地方金庫分別向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責。實行新的財政管理體制,地市財政支出有一部分要靠稅收返還來安排,為此,要建立省財政對地市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并且逐步規范化。

    (四)改進預算編制辦法,硬化預算約束。省對地市的稅收返還和補助列省財政預算支出,地市相應列收入;地市對省財政的上解列地市財政預算支出,省財政相應列收入。省與地市財政之間都不得互相擠占收入。按照分級預算制度,省每年提前向地市提出編制年度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由地市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自行編制年度財政收支預算,報省財政廳匯編全省預算。

    (五)妥善處理原由省政府批準的減免稅政策問題。為了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于1993年6月30日前,經省政府批準實施的未到期的減免稅項目或減免稅企業,重新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查,確認后,繼續執行到1995年。但從1994年起,對這些沒有到期的減免稅項目和企業,實行先征稅后退還的辦法,其中中央收入部分,由中央統一返還給省,省財政根據企業隸屬關系,直接或通過財政逐級返還給企業,用于發展生產。

    (六)積極推進地市以下財政體制改革。各地市要根據本決定研究制定對所屬縣(市)的財政管理體制,并報省政府備案。地市對縣(市)的體制要有利于縣級經濟發展,壯大縣級財力,并通過體制改革進一步理順分配關系,調動縣級增收節支的積極性。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有步驟地改革和完善鄉鎮財政體制,進一步加強鄉鎮國庫建設。在財政體制改革過程中,各地要注意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解決出現的問題,確保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順利實施,并取得預期效果。

    本決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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