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地方法規文 號:省政府令第8號頒發日期:1996-06-14
地 區:甘肅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部分失效
(1994年7月18日省政府令第8號發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號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未列舉原礦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的征稅范圍:
國家未列舉原礦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按規定征收資源稅。
生產磚瓦所采(用)的砂土、普通粘土和建筑、筑路所采(用)的普通砂、石(砂是指:毛砂、河砂、洗砂;石是指:碎石、片石、孵石)暫緩征收資源稅。
第三條 稅額的適用:
1.開采國家未列舉原礦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的,暫按國家規定的最低幅度的稅額征收資源稅。即:其他非金屬礦每噸或立方米為0.50元、其他有色金屬礦每噸為0.40元。
2.國家未列舉納稅人名稱的鐵礦石開采者,暫按照國家規定的稅額,下浮百分之三十征收資源稅。即:每噸為10.50元。
3.白銀有色金屬公司所屬的廠壩鉛鋅礦,按照國家規定的隴南地區畢家山二等鉛鋅礦的稅額征收資源稅。即:每噸為3.50元。
4.開采鎢礦石、錫礦石、銻礦石、鉬礦石的,暫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等級的稅額征收資源稅。即:鎢礦石每噸為0.40元、錫礦石每噸為0.60元、銻礦石每噸為0.60元、鉬礦石每噸為0.40元。
5.開采巖金礦、砂金礦的,暫按照國家規定的四等礦石的稅額征收資源稅。即:巖金礦每噸為1.90元、砂金礦每50立方米挖出量為1.4元。
6.國家已列舉原礦名稱而未列舉納稅人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除本條第2、3、4、5款規定外,一律按照國家規定的稅額執行(詳見《甘肅省資源稅稅目稅額表》)。
第四條 納稅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除另有規定外,省人民政府授權省級稅務機關酌情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五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同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