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市字[1994]198號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若干意見請示的通知》(國辦發[1994]69號),加強對期貨市場的監管,查處、取締非法期貨交易,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辦發[1994]69號文件中關于期貨經紀公司均不得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規定,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記的從事境外期貨經紀業務的期貨經紀公司,須在國辦發[1994]69號文件下發之日起90天內,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經營范圍的手續。今年8月30日應是變更的截止日期,鑒于變更經營范圍的日期已十分臨近,為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從8月16日起至8月30日止,為辦理變更從事境外期貨經營范圍的日期,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協助通知各有關期貨經紀公司及時辦理。
二、外資、中外合資期貨經紀公司,國辦發[1994]69號文件已明確原則上不予重新登記注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將下發有關清理這類公司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協助清理。其中轉為內資期貨經紀公司的,依照國發[1993]77號及國辦發[1994]6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重新登記注冊,原有中外合資期貨經紀公司、中外合作期貨經紀公司辦理注銷手續。
三、軍辦期貨經紀公司的審批、登記注冊及注銷,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聯合頒布的《關于加強軍隊企業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后生字第297號)執行。
四、堅決查處各種非法期貨經紀活動,下列各類機構和個人從事的期貨交易業務,均屬非法期貨經紀活動:
1、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擅自開展期貨經紀業務的;
2、1993年4月28日前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但在1993年7月28日以前未提出重新登記注冊,目前仍在開展期貨經紀業務的;
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經營范圍是期貨咨詢業務而擅自超越經營范圍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公司;
4、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已經辦理撤銷批準證書手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已注銷營業執照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期貨經紀公司,繼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
5、其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期貨交易行為。
對上述各種非法期貨經紀活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采取有力措施,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堅決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