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財稅字[1994]第051號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最近,一些省,市稅務局反映,<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七十二條中的有些規定在實際執行中界線不夠明確。經研究,現對細則第七十二條的有關項目明確如下:
一、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九項規定的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業務是指:開發的科技成果能夠直接構成產品的制造技術或直接構成產品生產流程的管理技術,地質普查的數據結果可直接用于各類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為這些技術或開發利用資源提供的信息咨詢,計算機軟件開發;不包括為各類企業提供的會計,審計,法律,資產評估,市場信息,中介等服務業務以及屬于上述限定的技術或開發利用資源以外的計算機軟件開發。
二、外商投資企業專門從事購進商品進行簡單組裝,分裝,包裝,清洗,挑選,整理后銷售的業務,凡未改變原商品的形態,性能,成分的,均屬于從事商品銷售業務,不應確定其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例如:從事購進或進口成套電器或設備件,簡單組裝后銷售的企業;從事購進各類飲料,食品進行灌裝,分裝,包裝后銷售業務的企業,包括專門提供此類灌裝,分裝,包裝服務的行業。
以前各地確定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有與本通知原則不一致的,應依照本通知原則予以糾正。今后,凡遇有情況特殊,難以確定的,均應將情況報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審定后批復各地統一執行。
以上通知,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