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滬稅地[1994]36號頒發日期:1996-05-20
地 區:上海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最近,有的房產經營公司和購房戶反映,按市房管部門規定,商品房預售時,應由出售方與購買方簽訂《商品房出售合同》,兩份合同除實測房屋建筑面積有變化外,其余條款均相似。因此,預售合同按購銷合同計算貼花后,再對出售合同全額貼花稅負過重?,F經研究,作如下規定:
鑒于《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以下簡稱“預售合同”、“出售合同”)是按市房管部門規定在一次購(銷)房中,分二次簽約的同屬一項買賣的合同,且市房管部門又行使對商品房出售過程中的管理職能,因此,在“預售合同”按購銷合同計算貼花后,對其相關的“出售合同”可對比前已貼花的“預售合同”的購銷金額,就其增加的部分貼花。
本通知的規定,從文到之日起執行。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