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文 號:滬稅政一[1994]124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近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30號《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現將該文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對向個具體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消費者個人委托加工的金銀首飾及珠寶玉石,可暫按加工費征收消費稅,加工費應包括受托加工方為委托方加墊的金、銀、珠寶玉石等原輔料。
二、對于生產企業用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在計征消費稅時可以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或委托加工已稅消費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上述按規定可以扣除的買價或消費稅,是指當期實際耗用的外購和委托加工的已稅消費品的買價和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實際耗用統一定為當期生產領用,即外購和委托加工的已稅消費品凡已領用投入生產的,不論當期產品是否完工或實現銷售,這部分已稅消費品均作為當期計征消費稅時予以抵扣的依據。同時企業必須對外購和委托加工的已稅消費品單獨設帳予以核算。已稅消費品買價和已代扣代繳的消費稅的確定,應與企業成本結轉方法相一致。
三、本通知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3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實施以來,各地在貫徹執行中陸續反映出了一些問題,要求予以明確,現根據消費稅問題座談會討論的意見,就幾個具體征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委托加工征稅問題
1、對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2、對消費者個人委托加工的金銀首飾及珠寶玉石,可暫按加工費征收消費稅。
二、關于已稅消費品的扣除問題
1、根據消費稅法的規定,對于用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時可以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或委托加工已稅消費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此項按規定可以扣除的買價或消費稅,是指當期所實際耗用的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或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對企業用1993年底以前庫存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時,允許按照已稅消費品的實際采購成本(不含增值稅)予以扣除。
3、對企業用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汽車輪胎(內胎或外胎)連續生產汽車輪胎;用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摩托車連續生產摩托車(如用外購兩輪摩托車改裝三輪摩托車),在計征消費稅時,允許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汽車輪胎和摩托車的買價或已納消費稅稅款計征消費稅。
本通知從文到之日起執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