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工銀發[1994]155號頒發日期:1996-06-05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長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學院: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已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實施。
實行資產風險管理,是我行向商業銀行轉變的一項重要改革,勢在必行。但由于這項改革既關系到銀行內部機制的改革,又涉及到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所以實施本辦法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必須循序漸進,分步推行。在1994----1995年本辦法的適應期內,各分行應將風險管理工作的重點放在大力推行抵押、擔保貸款,建立健全貸款審批機制和嚴格控制非貸款資產風險等方面。關于企業風險等級評定,在今年內各分行可先選擇10%的開戶企業進行試點,明年再將評級試點面適當擴大。
執行過程中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總行。
附: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風險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遵照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關于商業銀行實行風險管理的要求,根據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結合銀行經營機制改革和企業結構調整的實際情況,參照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經驗,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產風險管理的主要目的和基本任務是:正確識別和認定資產的經營風險,建立并強化風險的防范、控制和清收、補償機制,降低資產風險,減少資產損失,提高資產質量。
第三條 資產風險管理遵循量化管理、防范為主、努力轉化、及時補償的原則。對增量重在風險的事前防范;對存量重在風險的轉移消化;對已有損失重在及時補償。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資產”系指中國工商銀行業務狀況表所列表內資產及或有資產。本辦法所稱“資產風險管理”指中國工商銀行轄內機構運用量化手段和各種方法,對轄內資產營運中的各種風險進行識別、認定、控制、監測、處置的行為過程。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工商銀行轄內機構的各項本幣、外幣資產業務。本辦法所稱分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分行。
第二章 風險管理量化目標
第五條 設立整體、分業兩類量化指標,控制各類資產的風險含量。
第六條 整體量化指標。全部資產的風險含量逐步控制在60%以內。
第七條 分業量化指標。包括工業信貸、商業信貸、技改信貸、住房信貸、投資、拆放存放、外匯業務、內部資產等分業風險含量控制指標。
分業指標值由有關專業部門根據整體目標的要求分別確定,統一下達。
第三章 風險識別與認定
第八條 資產風險基本權數規定。風險基本權數規定是識別和認定各類資產風險含量的基本標準。
根據不同授信對象和資產類型,將風險基本權數分為0、10%、20%、50%、100%五個檔次。
第九條 客戶信用風險等級評價標準。依據客戶影響資產安全的主要因素,將客戶信用標準劃分為AAA、AA、A、BBB、BB、B六個等級??蛻粜庞玫燃壪禂涤煽傂写_定(另文下發)。
第十條 資產形態風險評價標準。將現有資產劃分為正常資產和非正常資產(含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帳貸款),各類資產形態系數由總行確定(另文下發)。
第十一條 貸款資產風險的識別與認定。以最終風險權數為識別認定貸款風險含量的標準。最終風險權數超過0.6的貸款,列為高風險含量資產。
第十二條 各項非貸款資產風險的識別與認定。以最終風險權數為識別認定非貸款資產風險含量的標準。最終風險權數超過0.6的列為高風險含量資產。
第十三條 或有資產風險的識別與認定?;蛴匈Y產以最終風險權數為其風險識別認定的依據。最終風險權數超過0.6的列為高風險含量資產。
第四章 貸款資產風險控制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貸款風險結構調整機制,嚴格控制高風險含量貸款資產。
(一)流動資產信用放款比重要逐步降低;對A級以下企業一般不再發放信用貸款;對BB級以下企業只發放擔保、抵押貸款。
(二)固定資產貸款全部實行有效擔?;蛴行У盅骸?/P>
(三)逾期、呆滯、呆帳貸款要分別控制在各項貸款余額的10%、5%、2%以內,要求逐步下降到8%、5%、1%并對三類貸款實行專門管理。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貸款審批機制
(一)以貸款風險含量為主結合貸款額度大小,確定各級行的貸款審批權限。
(二)各分行適當上收風險含量高額度大的適當下放風險含量低額度小的貸款的審批權限,限度由各分行自行決定。
(三)完善各級行的貸款審查委員會制度。對高風險含量的大額度貸款,在信貸部門提供初審意見的基礎上,必須交由各行的貸款審查委員會審議,再送有權審批人審批。
第十六條 建立審批、發放、檢查職能分離或崗位分離的貸款管理制度,健全審貸分離和相互制約機制,落實各環節的責任。
第十七條 建立貸款法律審查制度。對各類貸款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據、擔保意向書、財產抵押契約及有關清單、憑證等,必須經過法律審查,確認其合乎法律程序和規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完善借款合同管理辦法。避免無效抵押和無效擔保。辦理擔保貸款須取得擔保單位開戶行的承諾。
第十九條 建立貸款風險投放企業控制機制。
(一)對全部貸款風險含量大于0.6的企業,列為貸款風險投放企業。
(二)對貸款風險投放企業實行嚴格的專門管理。包括:信貸人員上門催收貸款;對原欠貸款全部轉為擔?;虻盅嘿J款,重新簽訂借款合同,更換借據,上浮利率,訂立貸款分期償還協議;將企業信用和資產狀況通報銀行同業;停放新貸;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嚴格控制企業結算帳戶的使用。
第二十條 建立貸款風險投放區控制機制。
(一)對全部貸款風險含量大于0.6的貸款轄區或部門,列為貸款風險投放區。
(二)上級行對貸款風險投放區的貸款投放實行區域控制,對所在銀行限期整頓,并適當上收其貸款審批權,下調其存貸款比例。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轉換機制企業的風險貸款的清收。對轉產、合并、兼并、合營、分立、租賃、承包、劃小核算單位、停產、瀕臨破產等企業的貸款,必須依法重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在此基礎上,參照本辦法第十八、十九條,區別不同情況,積極清收。對與我行有債權債務關系的破產企業的債務處理權集中在總行。
第五章 非貸款資產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 合理配置各項非貸款資產,嚴格控制非貸款資產的風險含量。通過統一管理、部門負責,壓縮高風險含量資產,防止資金閑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條 必須留有足夠的備付性資產。
(一)各分行的備付金最低不得低于各行核定的比例值;最高不得高于總行核定比例值的40%。
(二)各分行對轄內的備付性資產根據季節性支付規律實施控制。確定各分支機構備付性資產的一般上下限和支付高峰期上下限,并及時調整。
第二十四條 嚴格控制投資性資產。
(一)風險基本權數達100%的證券購買及其它投資審批權集中在總行。
(二)國債及政策性金融債券的購買及拋售的審批權,集中在總行。
第二十五條 對拆放同業資產建立按風險含量高低劃分審批管理權限的制度。
(一)對風險程度較高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應拆放資金。
(二)拆出資金不得超過本行各項存款旬末平均余額的15%。
(三)對單個拆借客戶的拆放額,一般控制在其實有資本總額之內。
(四)對風險權數達100%的拆放同業審批權,一律集中在分行。
(五)市地分(支)行轄內分支機構不得對外拆出資金。
(六)拆放資金期限嚴格控制在三個月以內。
(七)積極推行抵押和擔保拆借。
第二十六條 對委托代辦資產中的投資信貸類資產,參照本辦法第四章各條掌握。在政策范圍內嚴格控制高風險含量委托代辦資產。
第二十七條 對存放聯行資產必須及時清算,嚴格控制總行有關匯差清算的規定,定期及時清繳應付匯差,清收應收匯差。并按照《中國工商銀行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對違反結算紀律的行實行制裁。
第二十八條 嚴格控制其他內部資產的風險含量。
(一)對應收未收利息要嚴格控制在《中國工商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辦法》規定的范圍內。
(二)對各種應收款項要建立健全審批制度,并及時追收。
(三)對固定資產的購置、折舊、清理要嚴格按照《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實行管理。其中,除另有規定外,不動產的支配權和處分權集中在總行。
第二十九條 對或有資產實行風險控制。
(一)凡與涉外有關的保函、利率匯率合約,除另有規定外,均由總行審批。
(二)除另有規定外,市地分(支)行轄內機構不得提供國內業務擔保和各種貸款承諾。
(三)市地分(支)行擔保及各種貸款承諾加負債的總和不得超過資本金的20倍。
(四)買入100萬元以上的遠期資產須經總、分行審批。除另有規定外,市地分(支)行轄內機構不得買入遠期資產。
第六章 資產風險補償
第三十條 轉移資產風險。壓縮擔保、抵押貸款及拆放中的高風險含量資產,逐步減少直至消除BBB級以下客戶提供的擔保,逐步減少直至消除風險權數為100%的擔保抵押貸款和拆放。
第三十一條 積極試行利用集團聯保、信用保險等方式轉移信貸風險的辦法。
第三十二條 加強呆帳、壞帳準備金管理,合理補償資產風險損失。各行要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關于貸款呆帳、壞帳準備金的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并按規定程序報批核銷。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抵押物品的登記、監管、處分制度。在建立抵押關系時,要依法取得不能按期償債時的有效處分權。貸款到期仍不能收回債權時依法處分抵押物。
對解散、破產企業清償的抵貸物資,依法處分。
第七章 監測與考核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第二、三、四、五、六章的各項量化規定,均為憑以監測考核的標準。監測考核分為總行統一考核和專業考核兩種類型。
總行對分行統一監測考核整體量化指標、分業量化指標和本辦法第四、五、六章中各項量化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五條 對資產風險管理實行定期檢查執行情況,重要風險情況及時報告的監測考核方式。
(一)凡單筆50萬元以上的各種資產損失,未造成損失的單筆100萬元以上的各種差錯事故,任一分業風險量化指標突破20%,列為重要風險情況,須及時向總行做書面報告。
(二)分行有關業務部門每月(技改項目每季)分析一次分業量化指標的執行情況,上報總行有關專業部門。
(三)總行風險管理主管部門每季終了20日內對各分行整體風險量化指標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監測。
(四)總行于每年業務終了兩個月內,對各分行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全面年審,并向全系統公布年審結果。
(五)各分行要按時如實填報總行規定的各種風險管理報表(另行文)。
(六)總行匯總整體風險量化指標的報表實行對外提供、對內控制兩種形式。對外提供報表按人民銀行有關口徑為準,對內控制以本辦法口徑為準。
第八章 獎懲規定
第三十六條 從1994年起,資產風險管理狀況和資產質量作為總行對分行行長業績考核的主要內容之一,并作為行員晉升的主要依據之一。對全面執行本辦法,符合整體、分業指標要求的行,給予如下獎勵:
(一)對有關負責人給予適當的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二)在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上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分行,按以下各款處理:
(一)對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三)款規定的行,視作資金風險投放行,除按比例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適當上收本辦法所列的有關審批權,并追究負責人責任。
(二)對因失職造成資產損失的,除追究責任人經濟責任外,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三)對經手發放和審批的全部貸款的風險含量高于60%的信貸員及信貸部門負責人,要限期清理,限期內不能把風險降至60%以內的,應予離崗調任。
第九章 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堅持逐級全面管理,部門分工負責的方式,組織實施資產風險管理。
(一)總行、分行、市地分(支)行在行長統一領導下,對轄內全部資產實行風險管理,并向直接上級行負責。各行要把管理責任落實到各個管理環節和各操作崗位。
(二)在資產風險管理中,稽核部門是主管部門,負責綜合性的指標的確定和分析、監測、審核以及對分業指標考核的匯總、分析、審核,對監測審核結果提出獎懲意見和處理決定;信貸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人民幣貸款資產風險管理,歸口管理各信貸分業量化指標;資金計劃部門、財會部門共同組織人民幣非貸款資產風險管理,資金計劃部門歸口管理投資、拆放、存放分業指標,財會部門歸口管理內部資產分業指標;國際業務部門組織實施外匯業務資產風險管理,歸口管理外匯業務分業指標;規劃調研部門負責資產風險管理的總體規劃、方案設計、組織推動,總結經驗。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的實施分兩個步驟。1994----1995年為適應期,適應期內整體、分業指標暫作為期成指標;從1996年為正式實施期,整體、分業指標均列為必成指標。
第四十條 本辦法與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辦法配套實施。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總行負責修改和解釋。
附件:《中國工商銀行資產風險管理辦法(試行)》附錄:
風險權數規定表
┌──┬───┬───────────────────────────┐
│項目│ 風險 │ 項 目 │
│類別│權數%│ │
├──┼───┼───────────────────────────┤
│ │ │1.現鈔 2.本行在工作系統開戶行存款 3.存放中央銀 │
│ │ │行款項 4.對我國中央政府的債權(含債券) 5.用OE │
│ 表 │ 0 │CD國家中央政府及其債券作擔保的債權 6.對中國人民銀 │
│ │ │行的債權(含繳存央行存款和債券) 7.以國債為抵押的貸 │
│ │ │款 8.拆放全國性商業銀行 │
│ │ │ │
│ ├───┼───────────────────────────┤
│ │ │1.對國家投資的公共企業的債權 2.商業銀行和政策銀行 │
│ │ │擔保的貸款 3.以現匯為抵押的貸款 4.以銀行債券為抵 │
│ │ 10 │押的貸款 5.商業銀行及政策銀行承兌匯票貼現 6.拆放 │
│ │ │區域性商業銀行 7.存放同業 8.存放聯行 │
│ 內 │ │ │
│ ├───┼───────────────────────────┤
│ │ │1.對OECD國家內注冊銀行的債權及其提供擔保的貸款 │
│ │ │2.對省、市政府投資的公共企業的債權 3.拆放全國性金 │
│ │ 20 │融公司 4.其他銀行承兌匯票貼現 5.其他銀行擔保 │
│ │ │ │
│ ├───┼───────────────────────────┤
│ 資 │ │1.對市以下政府投資的公共企業的債權 2.非銀行金融機 │
│ │ 50 │構擔保的貸款 3.國家大型或特大型企業擔保的貸款 4. │
│ │ │以其他有價證券及可轉讓的權利為抵押的貸款 5.以土地、 │
│ │ │房屋產權證為抵押的貸款 6.以居住樓房為抵押的貸款 │
│ │ │7.拆放省市級金融公司 8.拆放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金融 │
│ │ │機構 │
│ ├───┼───────────────────────────┤
│ │ │1.對OECD以外的國外法人銀行一年以上的債權 2.對 │
│ │ │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貸款及透支 3.其他企業擔保的貸款 │
│ │100 │4.其他擔保的貸款 5.商業承兌匯票貼現 6.其他抵押 │
│ │ │7.拆放區縣級金融公司 8.對中央政府、中央銀行及公共 │
│ 產 │ │企業以外的其他投資 9.其他所有內部資產 10.融資租 │
│ │ │賃 │
├──┼───┼───────────────────────────┤
│ │ │1.短期自償性的與貿易相關的或有負債(如有優先索價權的 │
│ │20 │裝運貨物作抵押的跟單信用證) 2.與本行有貸款關系的企 │
│ │ │業應收托收及信用證出口款項。 │
│ ├───┼───────────────────────────┤
│ │ │1.與特定交易相關的或有負債項目(如履約擔保書、投標保 │
│ │ │證書、認股權證和為某些特別交易而開出的備用信用證) │
│ │50 │2.買入遠期資產 3.超遠期存款和未繳足款股票和代表承 │
│ │ │諾一定損失的證券 4.票據發行授信額度和限額循環包銷單 │
│ │ │5.除信用卡以外的各類貸款承諾 6.利率、外匯合約項目 │
│ │ │,例如期權、期貨、掉期等(最高為50) 7.不具有效處 │
│ │ │分權的待處理抵押品 8.本行需承擔損失責任的代保管有價 │
│ │ │值品。 │
│ ├───┼───────────────────────────┤
│ │ │1.可直接代替表內貸款業務的保證,例如普通負債擔保(包 │
│ │100 │托為貸款和證券提供財務保證的備用信用證)和銀行承兌保證│
│ │ │書(包括具有承兌性質的背書) 2.銷售和回購協議以及有 │
│ │ │追索權的資產銷售 3.表外未收貸款利息。 │
│ │ │ │
└──┴───┴───────────────────────────┘
注:1.本表所列表內資產權數為資產風險基本權數;
2.本表所列或有權數為或有項目信用換算系數(系數為0的項未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