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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如何理解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勞辦發[1994]257號
頒發日期:1996-07-0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江蘇省勞動局: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如何理解的請示”(蘇勞仲[1994]13號)收悉?,F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爸阑驊斨榔錂嗬磺趾χ铡?,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的開始。因此,“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不應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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