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消費稅,稅務文書文 號:國發[1994]第47號頒發日期:1996-05-31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1993]國發第85號)規定:“1994年以后,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平均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即上述兩稅全國平均增長1%,中央財政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增長0.3%”。為了調動地方政府發展生產、培植財源的積極性,支持國稅局加強稅收征管,促進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合理增長,根據今年8月全國財政工作會議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商一致的意見,國務院決定,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額的遞增率改為按本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