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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八號)
頒發日期:1996-07-01
地   區:安徽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省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保障婦女的權益不受侵犯。

    公民應當遵守國家關于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對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制止、檢舉、揭發。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婦女聯全會代表和維護婦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式作。協助國家機關檢查、督促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各級婦女聯合會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本職工作范圍內,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五條 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保障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

    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的負責人組成,委員會的主任由人民政府的負責人擔任。

    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婦女聯合會。

    第八條 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職能是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推動婦女兒童事業的發展。其基本職責:

    (一)宣傳貫徹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檢查、督促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

    (三)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婦女兒童事業發展規劃;

    (四)研究、決定有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五)督促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侵害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重大案件。

    第九條 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安排。

    第三章 政治權利的保障

    第十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比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中應當有女性成員;各級人民政府的負責人中應當重視配備女干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任用干部時,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積極培養、選拔一定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職務。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女代表所占比例應當與本單位女職工比例相適應。

    有女職工25人以上的企業,在工會設女職工委員會。企業管理委員會應當有女職工委員會的代表。企業應當保障女職工委員會行使自已的職權。

    城鎮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

    第十二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應當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尊重婦女組織的推薦意見。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的保障

    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義務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育。因疾病或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學習的,應當依照省有關法規規定,經申請批準。

    學校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動員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對輟學的女學生,應當及時做好復學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女學生,采取有效措施少收或免收雜費。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情況。

    第十四條 各類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學校和大專院校在招生時,除國家規定的專業外,不得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女生的錄取分數線,不得擅自規定比例限制錄取女生。

    第十五條 年滿15周歲以上的婦女文盲、半文盲除喪失學習能力的外,均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掃除青壯年婦女文盲、半文盲的規劃和措施,限期脫盲。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組織女職工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女職工的業務素質和勞動技能。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婦女的實用技術培訓,提高農村婦女的勞動技能。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城鎮待業女青年有計劃地進行就業前培訓。

    第五章 勞動權益的保障

    第十七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除國家規定的不適應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任何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接收國家分配的婦畢業生。

    企業在轉換經營機制,實行人事、勞動、工資制度改革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女職工。對不適應原崗位工作的女職工,應為其轉崗創造條件。

    第十八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限制婦女。

    任何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解聘或不聘用女性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九條 婦女享有特殊勞動保護的權利。任何單位不得以女職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降低或停發其工資、取消福利待遇、解除勞動合同或將其轉為富余人員。

    女職工在孕期和法定的產期、哺乳期間,晉職、晉級不受影響。

    企業辭退婦職工或給予女職工行政處分,應征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必須嚴格招待國家和省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勞動安全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和生活設施。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婦科病和乳腺疾病的檢查。農村基層組織應當不定期組織農村婦女進行婦科病和乳腺疾病的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婦幼衛生保健設施。

    第二十二條 婦職工法定休息權利受法律保障。任何單位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應與工會和婦職工代表協商后,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時間,但不得超過法定時限,并應按規定付給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安排婦女從事國家法律規定的禁忌性勞動。

    嚴格禁止任何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女工,國家法律規定的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除外。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女職工生育基金社會統籌制度。

    第六章 財產權益的保障

    第二十五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權,任何人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

    離婚時,男方隱瞞夫妻共有財產的,離婚后在法定訴訟時效內,婦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回其應得的財產。

    第二十六條 婦女作為法定繼承人,對其繼承的遺產,有處分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公、婆的遺產,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 在劃分責任田(含責任山,下同)、口糧田和批準宅基地等方面,農村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農村婦女與城鎮男子結婚的,戶籍所在地應當允許保留戶口。在農村因結婚男到婦農落戶的,應當準許入戶。未調整責任田之前,原戶籍所在地應當保留其責任田、口糧田。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在分配住房、集資建房和出售公房時,不得作出歧視婦女的規定。

    對離婚的婦女、大齡的單身職工、女烈軍屬以及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女職工,在分配住房、集資建房和購買公房時應當給予照顧。

    第七章 人身權利的保障

    第二十九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或搜查婦女身體。禁止侮辱、體罰和變相體罰婦女。禁止打罵虐待婦性家庭成員。禁止虐待、遺棄老年婦女。

    受害婦女可以向當地村(居)民委員會、行為人單位、司法部門投訴。

    第三十條 禁止溺、棄、殘害女嬰。對溺、棄、殘害女嬰的,公安司法部門應當及時查處。被溺殺、殘害致死的女嬰算作生育者的計劃生育子女數;被遺棄的女嬰由有關部門責令遺棄者領回撫養。

    女嬰死亡的,在葬前由其父母持醫療單位或接生人員出具的證明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告。

    民政部門對無人收養的女嬰應當妥善安置。

    第三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并引流女性胎兒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禁止暴力干涉婦女戀愛、婚姻自由。

    禁止男方在女方提出終止戀愛關系、拒絕求婚或男方為了達到離婚或者不離婚目的,對女方及其親屬施以暴力、威脅、侮辱、誹謗等非法行為。

    夫妻關系依法解除后,男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形式糾纏、騷擾女方。

    第三十三條 禁止以任何形式宣揚婦女的個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丑化婦女的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名譽。

    第三十四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撓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第三十五條 禁止引誘、容留、強迫婦女賣淫或提供色情服務。

    省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合理布局建立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場所,對收容的賣淫嫖娼人員進行道德、法制教育和性病檢查、治療。

    第八章 婚姻家庭權益的保障

    第三十六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禁止利用封建迷信、家族關系侵犯婦女的婚姻家庭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喪偶、離婚婦女再婚或不再婚的自由。任何人對不生育或生育女嬰的婦女不得歧視、虐待或迫使離婚。

    第三十七條 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時應作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或集資興建的房屋;

    (二)婚前為男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后夫妻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八年以上的;

    (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接受饋贈的房屋。

    第三十八條 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租賃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婦言享有與男方平等的房屋租賃權。

    (一)婚前由男方租賃的公有房屋,婚姻關系存續五年以上的;

    (二)婚后以男方名義向房產管理部門或單位申請取得的房屋租賃權的;

    (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拆遷而取得新房屋租賃權的;

    (四)夫妻雙方為同一單位職工,租賃本單位住房的。

    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共同租賃的住房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女方所有制判決。女方另行租房的,男方有條件的應當付給女方一次性的經濟補貼。

    第三十九條 離婚或喪偶婦女,有權處理其個人所分割、繼承的財產,有攜帶個人財產再婚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條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離婚時,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隨母方生活。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及其他情形不能擔任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離婚婦女對男方撫養的子女,有探視和教育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離婚時,對女方撫養的子婦,男方每月付給該子女的撫養費應有利于子女的成長和受教育。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下列條款和有下列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具體情況,對行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一)第十三條第二款;

    (二)第十四條;

    (三)第十七條第二款;

    (四)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

    (五)第二十條;

    (六)第二十二條;

    (七)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八)對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的;

    (九)在分配住房和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等方面,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下列條款和有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情形的,除按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執行外,并視情節輕重對行為單位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勞動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罰;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照《安徽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條款處罰;

    (四)女嬰去向不明、女嬰死亡不能出具證明或者父母不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并查明原因,視情節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嚴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199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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