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財稅政字[1994]163號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云南省財政廳:
你省省委云辦發[1994]21號文,國務院已轉交我部辦理。你廳云財農稅字34號文也收悉,經調查了解,現一并答復如下:
一、關于茶葉增值稅。精制茶、仍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關于茶葉農業特產稅。農業特產稅對生產的毛茶,按7%稅率征收農業特產稅;收購的毛茶按16%稅率征收農業物產稅。為照顧有的茶場目前經營困難的實際情況,在“八五”期間內,可在保持原總體稅負水平的原則下,核定毛茶的實際收入,按規定稅率征收。
三、今年是實施稅制改革的第一年,需要積極穩妥地推行稅制改革,細致地做好各項工作、以保證改革順利實施。新稅制執行過程中,有什么情況、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