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二十五號]頒發日期:1996-07-08
地 區:天津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1994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9月7日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并且支持婦女組織保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全社會應當為提高婦女素質創造條件。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婦女權益保護機構,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婦女權益保護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負責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
(二)調查研究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情況,協調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項;
(三)接受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行為的申訴、控告、檢舉,并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查處;
(四)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婦女的利益。婦女聯合會基層組織和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負有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責任。
第五條 婦女應當自尊、自信、自立、自強,提高自身素質,做到學法、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靠誠實勞動和對社會的貢獻提高社會地位。
第六條 各級婦女組織應當加強對女干部的培養教育,提高女干部的素質。
各級婦女組織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優秀女干部。
第七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第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培養、選拔女干部擔任領導職務。
在女職工相對集中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配備一定數量的女干部擔任領導職務。
第九條 企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應當參加企業內與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相關的管理組織,參與涉及女職工特殊利益問題的調解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企業負責人應當為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行使上述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中的女職工代表比例,應當與本單位女職工所占比例基本適應。
第十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各類學校在錄取新生時,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不得自行限制女生的錄取比例。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婦女的職業教育、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婦女禁忌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十三條 各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有歧視婦女的條款。
第十四條 各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強迫女職工提前離職。
第十五條 全社會應當重視婦女生育的社會價值,在全市逐步完善婦女生育社會保障制度。
婦女實行晚婚、晚育應當受到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保護。
第十六條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生育、流產、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晉職、晉級不受影響,所在單位不得違反規定,對其扣發減發工資、取消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女職工懷孕和分娩,其必要的檢查、住院、手術、醫藥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保險部門支付。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的,所在單位應當使其免做夜班,核減其勞動定額。
不能執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經本人申請和單位批準,可以休產前假。產前假期間的待遇,按照本市關于女職工哺乳假期間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女職工集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健全女職工衛生保健制度。
各單位應當保證女職工至少每兩年做一次婦科疾病普查。
街道和鄉、鎮衛生保健部門應當為當地婦女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服務,預防婦女病的發生。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分配、出售住房和為職工繳納保險金以及提供福利待遇方面,必須堅持男女平等,不得對女職工做歧視性規定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
第二十條 農村婦女在劃分責任田、口糧田,批準宅基地,承包經營項目,進行集體企業收益分配和享受福利待遇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婦女結婚后,婚入地應當給其劃分責任田、口糧田;在婚入地沒有劃給責任田、口糧田之前,婚出地應當保留其責任田和口糧田。
農村婦女離婚后未再婚的,其責任田、口糧田不得被收回,在戶籍所在地申請宅基地建房符合規定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批準。
第二十一條 禁止利用監護權、職務從屬關系、雇傭關系等,對婦女進行毆打、虐待、侮辱或者實施其他流氓行為。
禁止丈夫毆打、虐待、侮辱妻子。
第二十二條 禁止干涉婦女的婚姻自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婦女結婚,或者拒絕為其出具結婚登記所需證件。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第二十三條 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以婦女有無勞動收入、勞動收入多少為由,限制和剝奪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婦女離婚后確實無房屋居住的,其所在單位在分配、出售住房時,應當幫助其解決住房困難。
第二十五條 夫妻離婚后,子女隨女方生活,女方因困難確實無法保障子女健康成長的,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也可以代理子女要求男方增加撫養費。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制止和控告、檢舉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接受控告、檢舉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及時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不得推諉、拖延、壓制。
被控告、檢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控告、檢舉的組織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七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受侵害婦女可以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向婦女權益保護機構、婦女組織申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各級婦女權益保護機構對其接受的申訴、控告、檢舉案件,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查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向婦女權益保護機構做出書面答復。特殊復雜的案件,經婦女權益保護機構同意后可以適當延期做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婦女權益保護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