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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高速公路管理減少交通事故的若干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6-12
地   區:河北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準 1994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一、加強源頭監督管理

    在高速公路上路口對上路車輛進行嚴格的安全技術檢查,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準上路:

    (一)車輛證、照不全或不符的;

    (二)車輛沒有尾燈或不按規定使用尾燈的;

    (三)車輛沒有安全警告標志的;

    (四)不按規定安裝和使用安全帶的;

    (五)酒后駕車的;

    (六)載重車超重、超高、超寬的;

    (七)制動裝置狀況不好的。

    二、加強行車秩序的監督管理

    (一)充實巡邏警力,嚴格巡邏制度,及時發現并嚴厲制止各種車輛違章行駛。

    (二)嚴禁超速行車,發現有超速行車者,按有關規定給予嚴厲處罰。

    (三)發現有酒后駕車者,立即沒收其駕駛執照,并給予嚴厲處罰。

    (四)對違章超車、不按行車線行駛的車輛給予警告,并處以相應罰款。

    (五)嚴禁行人穿越、滯留高速公路,一經發現,及時給予警告和教育;對情節嚴重或不聽勸阻者,給予必要的處罰。

    三、加強公路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一)堅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時清除路上沙石等一切路障。

    (二)對路上損壞的路牌、反光標志、倒向標志等各種安全設施,要及時修復。

    (三)遇有雨、雪、霧、風天氣,依照有關測定標準實行封路,嚴禁一切車輛上路。

    (四)加強道路及附屬設施的維護,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狀態。

    四、加強對駕駛員的教育和培訓

    (一)對違章駕駛員進行集中培訓,強化高速公路安全行車教育。

    (二)在高速公路口發放高速公路“安全行車須知”,使每位駕駛員都明了高速公路安全行車的基本要求。

    (三)新聞單位要加強高速公路安全行車宣傳教育,使安全行車知識和有關規定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四)車輛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行車教育和車輛管理,嚴禁駕駛員疲勞駕駛,嚴禁一切不合格車輛上高速公路。

    199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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