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頒發日期:1996-06-12
地 區:河北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準 1994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一、加強源頭監督管理
在高速公路上路口對上路車輛進行嚴格的安全技術檢查,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準上路:
(一)車輛證、照不全或不符的;
(二)車輛沒有尾燈或不按規定使用尾燈的;
(三)車輛沒有安全警告標志的;
(四)不按規定安裝和使用安全帶的;
(五)酒后駕車的;
(六)載重車超重、超高、超寬的;
(七)制動裝置狀況不好的。
二、加強行車秩序的監督管理
(一)充實巡邏警力,嚴格巡邏制度,及時發現并嚴厲制止各種車輛違章行駛。
(二)嚴禁超速行車,發現有超速行車者,按有關規定給予嚴厲處罰。
(三)發現有酒后駕車者,立即沒收其駕駛執照,并給予嚴厲處罰。
(四)對違章超車、不按行車線行駛的車輛給予警告,并處以相應罰款。
(五)嚴禁行人穿越、滯留高速公路,一經發現,及時給予警告和教育;對情節嚴重或不聽勸阻者,給予必要的處罰。
三、加強公路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一)堅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時清除路上沙石等一切路障。
(二)對路上損壞的路牌、反光標志、倒向標志等各種安全設施,要及時修復。
(三)遇有雨、雪、霧、風天氣,依照有關測定標準實行封路,嚴禁一切車輛上路。
(四)加強道路及附屬設施的維護,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狀態。
四、加強對駕駛員的教育和培訓
(一)對違章駕駛員進行集中培訓,強化高速公路安全行車教育。
(二)在高速公路口發放高速公路“安全行車須知”,使每位駕駛員都明了高速公路安全行車的基本要求。
(三)新聞單位要加強高速公路安全行車宣傳教育,使安全行車知識和有關規定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四)車輛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行車教育和車輛管理,嚴禁駕駛員疲勞駕駛,嚴禁一切不合格車輛上高速公路。
199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