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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價局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轉發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證照收費標準的通知》和《關于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收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贛價費字[1994]第098號
頒發日期:1996-06-10
地   區:江西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證照收費標準的通知》和《關于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收費標準的通知》兩個文件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規定如下:

    一、臺港澳人員在省內就業的,各級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所)核發由勞動部統一制發的就業證時,每證收取證件工本費10元。臺港澳人員及外國人在省內就業的,均不得收取就業管理費。

    二、人事部門發放《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發給考生最終標準為4元,不得另加收其他費用。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贛價費字[1993]第128號、贛財綜字[1993]137號《關于核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聘任書>收費標準的復函》中《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收費標準停止執行。

    三、本規定標準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執行,各收費單位請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更改《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標準事宜。

    以上規定請予一并貫徹執行。

    附件:1、國家計委、財政部急計價格[1994]812號文(略)

    2、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4]830號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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