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12
地 區:天津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1994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批轉1998年1月4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批轉市物價局、市工商局擬定的〈天津市蔬菜價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辦法〉的通知》修訂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市場管理,活躍市場流通,保護公平競爭,穩定蔬菜價格,本著放開批發、控制零售、放管結合、逐步規范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從事蔬菜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蔬菜零售價格是指蔬菜經營者同消費者或者其他購買者在零售市場成交的價格。
第四條 市物價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負責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市物價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居民對應季蔬菜需求量為依據,確定主要應季蔬菜品種范圍,并適時予以公布。
第六條 市物價局根據市場供求情況,對主要應季蔬菜品種規定批零差率,予以公布。
第七條 市物價局依據主要批發交易市場同一蔬菜品種的成交價格,結合市場供求,確定蔬菜零售指導價格,通過新聞媒介定期公布。對未公布零售指導價格的蔬菜品種也可以實行差率控制。
第八條 經營者銷售主要應季蔬菜品種的價格,在市物價局公布的零售指導價格基礎上,根據質量差異等情況,可以上下浮動,其上浮幅度最高不得突破零售指導價格的10%。
第九條 攤群市場、農貿市場的管理機構應按時將蔬菜零售指導價格和蔬菜分檔批零差率在市場明顯處張榜公布,并監督執行。
第十條 蔬菜零售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不得缺斤少兩、欺行霸市、哄抬物價。
第十一條 蔬菜批發交易市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市物價局報告主要應季蔬菜品種成交價格及數量。
第十二條 批發交易市場管理機構應當向經營者開具成交價格的票據;經營者在接受主管部門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進貨票據、憑證,提供不出進貨票據、憑證的,主管部門有權根據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品種和批發市場的成交價格認定其進貨價格。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消費者有權向物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物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物價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對擾亂市場秩序,不服從管理或者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物價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本辦法在市內六區實行,其他區、縣可結合各自地區實際情況參照執行,并將具體辦法報市物價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998年1月4日
通 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定,決定對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物價局、市工商局擬定的〈天津市蔬菜價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辦法〉》(津政發〔1994〕55號)予以修改?,F將修改內容通知如下:
一、將全文修改為以下各條:
第一條 為加強市場管理,活躍市場流通,保護公平競爭,穩定蔬菜價格,本著放開批發、控制零售、放管結合、逐步規范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從事蔬菜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蔬菜零售價格是指蔬菜經營者同消費者或者其他購買者在零售市場成交的價格。
第四條 市物價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負責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市物價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居民對應季蔬菜需求量為依據,確定主要應季蔬菜品種范圍,并適時予以公布。
第六條 市物價局根據市場供求情況,對主要應季蔬菜品種規定批零差率,予以公布。
第七條 市物價局依據主要批發交易市場同一蔬菜品種的成交價格,結合市場供求,確定蔬菜零售指導價格,通過新聞媒介定期公布。對未公布零售指導價格的蔬菜品種也可以實行差率控制。
第八條 經營者銷售主要應季蔬菜品種的價格,在市物價局公布的零售指導價格基礎上,根據質量差異等情況,可以上下浮動,其上浮幅度最高不得突破零售指導價格的10%。
第九條 攤群市場、農貿市場的管理機構應按時將蔬菜零售指導價格和蔬菜分檔批零差率在市場明顯處張榜公布,并監督執行。
第十條 蔬菜零售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不得缺斤少兩、欺行霸市、哄抬物價。
第十一條 蔬菜批發交易市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市物價局報告主要應季蔬菜品種成交價格及數量。
第十二條 批發交易市場管理機構應當向經營者開具成交價格的票據;經營者在接受主管部門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進貨票據、憑證,提供不出進貨票據、憑證的,主管部門有權根據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品種和批發市場的成交價格認定其進貨價格。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消費者有權向物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物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物價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對擾亂市場秩序,不服從管理或者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物價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本辦法在市內六區實行,其他區、縣可結合各自地區實際情況參照執行,并將具體辦法報市物價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物價局、市工商局擬定的《天津市蔬菜價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辦法》根據本通知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199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