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地稅二[1994]7號頒發日期:1996-06-15
地 區:天津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分局,開發區地方稅務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部分涉外經濟憑證繼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國稅發[1991]006號)的規定“對外貿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險業務憑證在1991年至1993年期間繼續免征印花稅”。免稅期已滿,應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恢復對外貿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險業務憑證征收印花稅。請通知各有關企業在一九九四年九月底以前補繳應納印花稅。逾期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