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黑龍江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測繪局負責全省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行政公署、市、縣(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第四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向省測繪局登記:
(一)各等級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天文測量及其他一、二等三角、導線、水準測量。
(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和遙感測繪。
(三)符合下列規定地形(含水下地形,下同)、地籍測繪任務: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大于10平方公里;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大于20平方公里;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大于40平方公里;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大于100平方公里;
5、成圖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測繪面積大于250平方公里;
(四)國家和省管建設項目的工程測量任務。
(五)編制各種公開出版地圖和書刊插附地圖,以及制作公共場所懸掛標有國界線和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和示意地圖。
(六)省、行政公署、市行政區域界線測繪,以及跨市(行政公署)的測繪任務。
(七)涉外測繪任務。
(八)外省測繪單位承擔的測繪任務。
第五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向行政公署、市測繪主管部門登記,由行政公署、市測繪主管部門報省測繪局備案:
(一)三、四等三角、導線、水準測量。
(二)符合下列規定的地形、地籍測繪任務: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2平方公里至10平方公里;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4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8平方公里至40平方公里;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20平方公里至100平方公里;
5、成圖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測繪面積50平方公里至250平方公里;
(三)縣級以下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測繪,以及跨縣的測繪任務。
(四)制作公共場所懸掛的標有行政公署、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和示意地圖。
第六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向縣(市)測繪主管部門登記,由縣(市)測繪主管部門報行政公署、市測繪主管部門備案:
(一)符合下列規定的地形、地籍測繪任務: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1平方公里至2平方公里;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2平方公里至4平方公里;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4平方公里至8平方公里;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10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5、成圖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測繪面積25平方公里至50平方公里;
(二)制作公共場所懸掛的標有縣級以下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和示意地圖。
第七條 列入國家或省測繪計劃的測繪任務,由編制測繪計劃的部門于任務實施前1個月,將任務安排分別通知省測繪局和測繪任務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市測繪主管部門,不再另行登記。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駐本省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測繪任務免予登記,其中屬于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測繪任務,應依照前款規定通知測繪主管部門;進入測繪市場承擔測繪任務,應當辦理測繪任務登記。
第八條 測繪單位和個人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應于任務實施前持有單位介紹信及有關文件到測繪主管部門填寫登記表,經測繪主管部門審核后,發給測繪任務登記證,登記時,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測繪資格證書的副本或復印件。
(二)物價、財政部門核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營業執照的副本或復印件。
(三)測繪任務合同書或上級下達任務文件的副本或復印件。
因任務緊急無法在任務實施前辦理登記的,應于任務實施一個月內補辦登記。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登記:
(一)無測繪資格證書或超出資格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
(二)不具備合法的收費手續。
(三)測繪收費超出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或低于成本價格。
(四)已有近期同等精度的測繪成果。
第十條 測繪單位領到測繪任務登記證后,如測繪任務發生變動,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有辦理任務登記時應交納測繪基礎設施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物價、財政、測繪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辦理測繪任務登記的,由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測繪和限期補辦登記;逾期不補辦登記繼續違法測繪的,扣繳其測繪資格證書,并處10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承擔有關測繪任務不通知測繪主管部門的,由測繪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扣繳其測繪資格證書,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罰款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票據。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墾區內的測繪任務登記工作,由省農場總局參照本辦法實施系統管理,接受省測繪局業務指導。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