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市字1994年第258號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廳(局):
為了加強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管理,規范市場開辦行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健康發展,現就刻制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機構印章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納入城鄉建設規劃,規模較大,場地、設施固定、規范,有主管部門和健全的管理機構,并經區、縣以上(含區、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有《市場登記證》的市場,準予刻制該市場管理機構印章。對規模小、馬路市場、季節性市場或在短期內需要拆遷、變化的市場,不予刻制印章。
二、刻制市場管理機構的印章,須持該市場開辦單位(必須具備法人資格)或上級主管部門的委托書和區、縣以上(含區、縣)市場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及《市場登記證》,到區、縣以上(含區、縣)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印章為圓形,直徑不得大于四點五厘米,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市場管理機構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三、市場管理機構刻制印章后,須持印模到出具委托書的單位和市場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方可啟用。
四、市場管理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其印章應當指定專人保管。管理、使用印章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市場注銷、合并或改變名稱的,原印章應當及時交回原辦理準刻手續的公安機關。
六、生產要素市場,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以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