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匯綜函字[1994]第269號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自下發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4〕101號文件、國家外匯管理局(94)匯綜計字第5號文件及匯傳(94)42號文件實行銀行結匯售匯統計報表制度以來,各外匯指定銀行及各分局已按照文件要求,從四月一日起,報送“銀行結匯售匯統計月(快)報”(以下簡稱“匯綜統2表”、“匯綜統1表”)。新的外匯統計報表制度經過幾個月的試運行,摸索了一定的經驗。為了適應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為宏觀經濟決策提供準確、完整的數據信息,經過廣泛征求各外匯指定銀行和各分局的意見,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現決定對“匯綜統1表”、“匯綜統2表”做進一步補充修改。
現將有關事項作如下說明:
一、“銀行結匯售匯統計月(快)報”增加如下內容。
1.“外匯交易買入”和子項“銀行間市場買入”,“總分行間買入”,“銀行及金融機構間買入”;
2.“外匯交易賣出”和子項“銀行間市場賣出”,“總分行間賣出”,“銀行及金融機構間賣出”;
3.“中國銀行經營國家外匯帳戶收入”;
4.“中國銀行經營國家外匯帳戶支出”;
5.“中國銀行經營國家外匯帳戶結存余額”;
6.“資本收入”項下增加其他“資本收入”;
7.“資本支出”項下增加其他“資本支出”。
原表中子項代號有部分調整,所增項目指標說明及重新編排的項目代號詳見附件。
二、修改后的報表,“月報”從報送1994年12月份的統計報表開始執行,“快報”從報送1994年12月上旬的統計報表開始執行。
三、“快報”在旬后五日內以傳真方式報送,免報書面報表,“快報”只報上旬和中旬的報表,下旬報表不單獨報送,下旬發生額并入月報中,一并上報。月報在月后8日內先以傳真方式報送,次日再將書面報表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