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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暫停粳米、菜籽油期貨交易和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管理請示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工商法規
文      號:國辦發[1994]92號
頒發日期:1996-05-17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暫停粳米、菜籽油期貨交易和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管理的請示》已經國務院批準,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地做好善后處理工作,以保證社會穩定和各項經濟工作的正常運轉。

    關于暫停粳米、菜籽油期貨交易和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管理的請示

國務院:

    近一個時期,粳米、菜籽油的期貨市場和現貨市場價格均大幅度上漲,期貨交易中出現了過度投機,少數會員所持合約量過大,買賣雙方對峙的現象。粳米、菜籽油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期貨價格的上漲客觀上助長了人們的“漲價預期心理”,不利于國家穩定物價政策的實施。為保證市場的穩定和國家各項宏觀調控政策的順利實施,經與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內貿易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研究,現就暫停粳米、菜籽油期貨交易和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暫停粳米、菜籽油期貨交易。從事粳米、菜籽油期貨交易的交易所,從本文下發之日起停止粳米、菜籽油期貨交易。為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采取以下措施,確保實現平穩過渡:每個交易所每一交割月份的持倉量只能減少不得增加,每個月結束時的持倉量即為下個月的最高持倉限量;各交易所要嚴格限定每一客戶在交割月份的持倉量;未平倉合約允許其在合約到期前平倉或在交割日進行實物交割。各交易所均不得推出新的粳米、菜籽油期貨合約。

    從事粳米、菜籽油期貨交易的交易所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善后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

    二、進一步加強對期貨市場的監督管理,確保期貨市場試點健康發展:

    (一)各期貨交易所每個會員對某一品種的單邊持倉量不得超過該品種市場總持倉量的15%;各交易所均需按規定建立大戶申報制度和漲跌停板制度;嚴格限制交割月份的持倉量;禁止交易所發布市場預測信息,嚴禁內部工作人員泄露交易秘密,不得使用不正當手段誘導會員或客戶過量下單;不得允許會員透支進行期貨交易。

    各期貨交易所不得設立分支機構。未經證監會批準,不得推出新的期貨品種。

    (二)各期貨經紀公司和從事經紀業務的會員單位必須將受委托業務與自營業務分開;不得制造和提供虛假信息,強制或誘導客戶做某一方向的交易;不得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聯手買賣,操縱價格;不得在市場內進行自我配對交易;不得為客戶透支進行期貨交易。

    (三)從嚴控制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與期貨交易。因業務需要參與期貨交易的要以套期保值為主,并必須有其主管部門或公司董事會的批準文件。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限期補辦手續或退出期貨交易,違者由其主管部門從嚴查處。具體辦法由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四)嚴禁用銀行貸款或拆借資金參與期貨交易。各級金融機構要加強監管,防止信貸資金流向期貨市場。任何金融機構均不得出具期貨交易保函證明,禁止任何期貨交易所接受銀行保函作期貨交易保證金。

    (五)加強管理,嚴肅紀律。對違反本文有關規定的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和從事經紀業務的會員單位,證監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指定的期貨監管部門,要在各自管理權限內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交易所期貨試點及經紀公司和從事經紀業務會員單位進行期貨交易的資格,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三、為及時調控期貨市場,證監會可根據市場情況,暫停某個品種的交易,暫停品種重新上市也必須經證監會批準。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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