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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地面水環境保護功能類別劃分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甘政辦發[1994]75號
頒發日期:1996-06-30
地   區:甘肅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了控制水污染,保護水資源,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結合甘肅省地面水水域實際情況,對我省地面水水域環境保護功能劃分類別作如下規定:

    一、水域環境功能的劃類:

    依據地面水水域的使用目的和保護目標,水域環境功能劃分為五類:

    Ⅰ類:主要適用于源頭水,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

    Ⅱ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貴魚類保護區、魚蝦產卵場。

    Ⅲ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游泳區。

    Ⅳ類: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二、水域環境功能劃類的主要原則:

    1.優先保護飲用水源地。

    2.劃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能低于現狀功能。需要降低現狀功能時,應做技術經濟論證,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同一水域兼有多類功能時,按最高功能劃分類別。

    4.同一河流在劃分不同河段的功能類別時,要相互協調。上游河段的功能劃分應滿足下游的功能要求,進入湖泊、水庫的河流應滿足湖泊、水庫的功能要求。

    5.堅持實用可行,便于管理。對重要水域(如城鎮河段、污染較重、高功能水域)逐一劃分,一般水域和較小水體籠統劃分。

    三、水域環境功能劃類結果:

    1.劃分結果見《甘肅省地面水環境保護功能類別劃分表》。

    2.水庫的功能類別劃分均在所流經的河段中,未集中劃分。

    3.對于其它未列入的水域作如下規定:

    以專業水產、養殖和以農業用水為主兼有水產養殖的水域(河、渠等)及分散式飲用水源,原則上適用于地面水環境質量Ⅲ類水標準;

    對季節性河流灌區渠首下游的古河道,因主要功能為泄洪、納污,原則劃分為Ⅴ類,但其水質必須滿足農業用水及一般景觀等功能的要求。

    甘肅省地面水環境保護功能類別劃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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