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資源稅文 號:寧稅一[1994]250號頒發日期:1996-05-12
地 區:江蘇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縣局、分局:
現將江蘇省稅務局蘇稅一[1994]72號《關于對華揚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總公司征收增值稅、資源稅的具體規定》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1、華揚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月末應依據總公司的全部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計算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并根據所屬非獨立核算企業予交的增值稅稅額,計算應補(退)稅額,向總公司所在地稅務征收機關申報納稅。其計稅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予交稅額
如總公司當期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小于予交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2、總公司應嚴格按國稅發[1994]60號、財稅字[1994]第19號文的規定計算企業的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和動用已征稅額情況。在省局未具體明確所屬非獨立核算企業進項稅額匯總表的情況下,征管分局應嚴格按增值稅《條例》、《細則》和有關規定的精神,審查總公司及所屬企業的進項扣稅憑證。年終前進行增值稅結算的具體時間,請示省局明確后再另行通知。
南京市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三日
江蘇省稅務局關于對華揚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總公司征收增值稅、資源稅的具體規定
蘇稅一[1994]72號 1994年7月26日
揚州、南京、鹽城、鎮江市稅務局,泰縣、興化、高郵、江都、東臺市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22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對華揚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總公司(地質礦產部華東石油地質局,以下簡稱“總公司”)所屬企業(指非獨立核算,下同)生產銷售的原油、天然氣產品,按以下辦法征收增值稅、資源稅。
一、關于稅務登記問題
總公司應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經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實后,發給稅務登記證,并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偣舅鶎俜仟毩⒑怂愕钠髽I(油井除外),應持總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給總公司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冊登記證。
總公司所屬具有原油、天然氣產品銷售權的企業,應持總公司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及注冊登記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可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提供發票。
二、關于增值稅納稅人問題
總公司所屬企業生產銷售原油、天然氣產品,以獨立核算的總公司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三、關于征稅辦法問題
(一)征收增值稅的規定
考慮到采油地區分布廣和地區的經濟利益及企業的財務核算管理的實際情況,實行對生產企業預征,年終由省稅務局對核算地企業繳納的增值稅進行結算方法。具體預征、結算方法如下:
1、 總公司下屬油井[以縣(市為單位)]按當期開采原油商品量和天然氣商品量,
依核定的單位稅額,向其油井所在地的縣(市)稅務局指定的稅務機關申報預繳稅款。計算公式如下:
預征增值稅稅額=原油(天然氣)商品量×單位稅額
原油商品量=原油開采量×原油商品率
單位稅額:原油產品的單位稅額暫定15元/噸;
天然氣產品的單位稅額暫定20元/千立方米。
原油、天然氣產品的單位稅額,由省稅務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2、總公司每月應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統一規定進行計算申報,在計算申報時,
依據其銷售原油、天然氣產品的銷售額,計算當期銷項稅額,并匯總本企業及所屬企業的進項稅額,計算當期增值稅的應納稅額。同時,根據所屬單位的預繳增值稅稅額,計算當期應補(退)稅額,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送申報表,同時,抄一份報省稅務局。年終前,由省稅務局根據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對總公司銷售原油、天然氣產品繳納的增值稅進行結算。并將結算的當年單位負擔稅額通知總公司下屬油井所在地的縣(市)稅務局??h(市)稅務局依據其開采原油、天然氣的商品量,調整應納稅額,并依法補征入庫。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3、總公司所屬企業生產銷售的其他貨物和應稅勞務,在所屬企業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二)征收資源稅的規定
總公司開采的原油、天然氣產品應納的資源稅,向其所屬油井[以縣(市)為單位]
按其開采原油、天然氣產品的課稅數量,依規定的稅額,向所屬油井的所在縣(市)稅務局指定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