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增值稅,消費稅文 號:晉國稅外發[1994]14號頒發日期:1996-06-21
地 區:山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平朔涉外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05號“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期初庫存已征稅款處理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按照“通知”的精神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特制定如下操作辦法,請一并貫徹執行。各地、市在執行中可根據本地的情況和問題認真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審批制度。
一、對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批準成立并開始生產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由于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形成的1994年期初存貨所含的已征稅款(以下簡稱“已征稅款”)首先應由企業自行核實庫存貨物數量填報增值稅期初應扣稅金計算審批表后,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期初存貨項目、數量及所含已征稅款總額,按規定將已征稅款從存貨成本中分離出來,單獨記帳。
二、外商投資企業在1994年中動用期初存貨結轉已征稅款時,在每季末必須如實填報《年(季)初存貨動用情況申報表》并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報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由縣以上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后,才能將動用的期(季)初存貨中,所含的已征稅款結轉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三、外商投資企業在動用期初存貨時,應將生產的產品按出口產品和內銷產品分別記帳,核算其動用存貨數量。對出口產品動用存貨的已征稅款不得作為進項稅額抵扣,而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對內銷產品由于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增加稅負的應按先抵扣已征稅款后再按有關規定對增加稅負予以退還的順序辦理。對出口和內銷產品不能單獨核算或劃分不清的按其銷售額的比例劃分確定。
四、各地、市、縣稅務機關在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抵扣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時要建立嚴格的企業申報,專管員審核,縣以上主管稅務局局長審批的審批制度和必要的手續。
未經以上審核制度的以及發現企業弄虛作假,擴大或虛報數額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一經發現。除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處罰外,對該企業取消已征稅款抵扣資格。
五、外商投資企業增加稅負退稅的計算和期初存貨動用抵扣的核算除另有規定的外,按以前下發的有關文件執行。
六、在本“通知”下發文前已經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期初動用抵扣稅款和增加稅負退稅手續的,應重新審核,嚴格把關。
七、各地、市稅務局要定期組織力量對外商企業期初存貨抵扣稅款工作進行檢查,并通報情況,對審批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對因工作疏忽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將外商投資企業動用存貨抵扣稅款的情況逐級匯總成書面材料上報省局。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期初庫存已征稅款處理問題的通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