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浙地稅發[1994]109號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浙江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省政府浙政[1992]27號文件規定,1993年我省對國有糧食企業沒有實行征收所得稅辦法。今年實行新稅制后對國有糧食企業繳納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經研究并請示省政府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浙政[1992]27號通知中關于“糧食部門盈利企業的利潤,在放開糧價的頭三年,全部留給糧食部門,用于原議價補虧、發展生產和搞活經營”的規定,在1995年底以前繼續執行。但為與新稅制相銜接,在此期間,對國有糧食企業應繳所得稅實行先征收后返還的辦法。即:國有糧食企業實現的利潤,稅務部門按規定征收所得稅后,由當地財政部門全額返還給糧食主管部門。
二、糧食主管部門應按原規定將財政部門返還的所得稅款統籌用于解決議價虧損歷年掛帳、增加發展生產和搞活經營的資金投入以及補助困難企業,并軋入年終企業決算。其財務處理按省財政廳(1993)財商100號通知規定執行,即:返還的稅款用于彌補原議價虧損的,直接沖減原議價虧損掛帳,用于發展生產和搞活經營的,轉作盈余公積金,并分別作為“國家扶持資金”單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