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湘財農稅字[1994]293號頒發日期:1996-05-31
地 區:湖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桃源縣財政局:
你局《關于凌津水電站耕地占用稅標準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進站公路線路及按規定兩側邊溝(或截水溝)占地的耕地占用稅按2元/m2征收。公路沿線的養路道班、貨場等其他設施占地一律按當地規定標準征收。
二、電站工區及淹沒區所占耕地應按照當地規定標準征收。
三、由鄉鎮或鄉鎮以上政府統一安置的移民(農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稅。其他國營、集體企事業搬遷占地應按照“誰征地誰納稅”的原則,由征地單位按當地適用標準繳納耕地占用稅。
四、臨時貨場及其他臨時占地按照湘財[1987]農字第527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五、因修水電站引起的采石場等附屬工程占地均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