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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財政廳 人事廳關于修改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提取標準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地方法規
文      號:贛財文字[1994]第146號
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江西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隨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改革,現行福利費的標準明顯偏低。遵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福利費按工資總額的2.5%提取的規定,現根據省本級平均工資水平測算,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4元調整為10元(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人員亦按此標準提取)。開支范圍主要用于職工困難補助和職工集體福利等。福利費的來源仍從本單位經費內調劑。

    本通知自1994年元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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