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地方法規文 號:贛財文字[1994]第146號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江西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隨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改革,現行福利費的標準明顯偏低。遵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福利費按工資總額的2.5%提取的規定,現根據省本級平均工資水平測算,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4元調整為10元(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人員亦按此標準提取)。開支范圍主要用于職工困難補助和職工集體福利等。福利費的來源仍從本單位經費內調劑。
本通知自1994年元月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