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湘財農稅字[1994]309號頒發日期:1996-06-11
地 區:湖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去年以來,湘黔等鐵路改擴建工程征地實行省國土局總承包辦法,所征耕地數額大,而且跨地區,給耕地占用稅的征收帶來了不少困難。為做好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經我廳與省國土局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各級國土部門以承包方式征地,均未代征耕地占用稅。耕地占用稅應由申請用地單位依法到縣(市、區)財政部門繳納。
二、申清用地單位在用地前,必須到被征地縣(市、區)的財政部門辦理耕地占用稅征免手續。國土部門在發放用地通知前應及時通知同級財政部門配合耕地占用稅的征收。
三、被征地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按照上述原則,積極上門做好宣傳解釋和納稅輔導工作,爭取當地政府支持,依靠法律手段,分別負責轄區的承包用地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各有關地區、縣市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行動,把欠稅清繳上來,堵死新的欠稅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