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銀發[1994]276號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人民銀行河北、遼寧、黑龍江、江蘇、山東、安徽、河南、湖北、廣東省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投資銀行、交通銀行:
為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國家經貿委、人民銀行、財政部、外經貿部于今年2月下發了《關于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見附件一)。《通知》下發后,對解決欠租問題起到了推動作用,其中金融機構擔保的租賃項目欠租問題引起了有關金融機構的重視,但文件落實進度緩慢,有關租賃公司對此反映強烈,已嚴重損害到金融機構的形象和信譽。為此,特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有關金融機構要對照出具擔保的名單(見附件二,略)逐個核實,確認屬于金融機構應承擔連帶責任的,必須盡快履行連帶責任。其中,對1988年6月20日以前出具擔保的項目租金拖欠問題,限于今年底前解決;對1988年6月20日以后出具擔保的項目租金拖欠問題,也要制訂措施,限期解決。
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投資銀行系統內發生的擔保,由上述各行總行負責落實解決;其他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發生的擔保,由所轄地區的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督促解決;人民銀行擔保的,逐級審查、核實報總行。
三、解決拖欠所需貸款規模,由各行在現有規模內解決,人民銀行不專門安排。列入明年解決的部分所需貸款規模,納入明年總規模盤子內,各行要統籌安排好。
四、各金融機構要通過這次解決拖欠問題,舉一反三,健全擔保制度,防止類似問題的發生。
五、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投資銀行各總行,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于1995年1月底以前要將本系統(轄區)的落實情況向人民銀行總行專題報告。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附件一:
關于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
(1994年2月14日 國經貿法〔1994〕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
80年代在我國發展起來的國際融資租賃業務是吸收、利用國外資金的一條靈活、便捷的渠道,為加速我國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和促進國民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近年來相當一部分承租企業拖欠租金嚴重,致使一些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引起外方股東的強烈反映和不滿,對我國改革開放的形象和聲譽造成了不良影響。對此,國務院領導同志非常重視,多次批示要抓緊研究解決。
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通知如下:
一、這次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范圍,是指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在198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規定之前所做的融資租賃項目。
二、堅持誰承租誰還租,誰擔保誰負責的原則。即還租責任主體是承租企業,出具有效擔保的擔保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擔保無效的,擔保單位根據其過錯大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租金償還原則上按租賃合同確認的幣種執行。需調匯的,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可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到外匯調劑中心調匯。
四、有還租能力的欠租企業,能一次償還租金的一次償還的;不能一次償還的,租賃雙方和擔保單位協商制定還租計劃,欠租企業開戶銀行按還租計劃督促歸還。
五、還租暫時有困難,但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向銀行申請貸款用于還租。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銀行在現有貸款規模內給予支持。
六、還租有困難又未獲得銀行貸款的欠租項目,由擔保單位履行擔保責任,代為償還欠租,所還租金以后由擔保單位向企業逐步收回。其中財政部門出資償還的欠租,由財政部門向企業收回,企業償還確有困難的,經批準,可作為國家資本金處理。
七、對既無還租能力又無發展前景的個別項目,可依法采取企業破產或拍賣的辦法償還欠租。
八、承租企業如已被兼并或轉讓,其還租履約的責任由兼并或接收轉讓的單位繼續承擔。
九、租賃公司應根據租賃項目的不同運行情況及不同責任,采取現實可行的措施,促進欠租問題盡快解決。具體措施由欠租企業、擔保單位與租賃公司協商確定。
十、對已訴諸法律的欠租糾紛案件,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各地法院依法秉公辦理,做出公正判決,并加快執行進度,依法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有關地方政府不得對法院的審理工作進行干預。
十一、凡有此類欠租問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要把解決這個問題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視。請省政府領導親自過問,一名秘書長具體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解決。今年上半年內原則上將這一問題處理完畢。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要將處理結果寫出專題報告,同時報送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和外經貿部。上述四個部門負責對這一問題的處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請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銀行積極配合,各負其責,共同促進這一問題盡快解決。
附件二:出具擔保的金融機構名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