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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甘國稅稅政發[1994]21號
頒發日期:1996-05-11
地   區:甘肅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縣(市、區)國家稅務局,礦區稅務局:

    最近,部分地區反映了一些稅政業務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關于原“價稅分流購進扣稅法”試點企業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計算和抵扣問題。1993年7月1日新會計制度實行以后,仍實行“價稅分流購進扣稅法”征收增值稅的試點企業,其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為試行“價稅分流購進扣稅法”時核定的期初存貨應扣稅金減去以后動用庫存并已予扣除部分后的余額(即“期初待扣稅金”),和1994年1月1日前購進貨物但在1994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購貨發票(經稅務部門認可)所計算的已征稅款之和,這類企業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可否按規定按季抵扣,由各縣(市、區)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掌握執行,如抵扣,則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計算和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94)財稅字第019號]的規定辦理。

    二、關于電力企業及其他各類增值稅企業價外加價征稅問題。對這些企業的各項價外加價,在征收增值稅時,一律換算為不含稅價格后依適用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三、關于運輸費用扣稅問題。對運輸費用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運輸費用和廢舊物資準予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12號]精神計算進項稅額,凡一般納稅人取得的運費結算單據及附列資料上不能單獨反映運費金額的,不予計算進項稅額扣除。

    四、關于糧油征稅問題。對國有糧食系統銷售的以下糧油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國有糧食商業企業銷售給軍隊的糧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銷農村的糧、油;國有糧食批發企業銷售給國有糧食零售企業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國有糧食零售企業銷售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對國營農場自產自加工并銷售給本農場職工的糧油,在1995年底以前暫免征收增值稅。除上述情況外,其他單位(包括國有糧食系統的糧辦工業)和個人銷售的糧油,應按規定征稅。

    本通知第一、二條 從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執行,第三、四條 從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執行。

    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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