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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寧地稅二發[1994]17號
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江蘇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縣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1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32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兩上文件轉發給你們,并結合省地方稅務局蘇地稅[1994]23號文件精神,對企業所得稅減免審批權限作以下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下列企業所得稅減免授權各縣局、分局按政策規定進行審批。

    1、  政策規定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無期限規定的。

    包括:

    (1)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

    (2)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

    2、  政策規定暫免征所得稅的,包括:

    (1)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

    (2)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行業的技術所得。

    3、  政策規定定期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的。包括:

    (1)企業利用“三廢”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按文件規定的年限,逐年審批減免所得稅;

    (2)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按文件規定在三年內逐年審批減免所得稅。

    4、  定額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的且年稅額在20萬元以內的由縣局、分局按規定進行審批。包括:

    (1)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的所得稅減免;

    (2)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動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的所得稅減免;

    (3)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的所得稅減免;

    (4)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并符合政策的,可在三年內按規定年限減征或免征所得稅。

    5、  其他專項減免所得稅的,包括:

    (1)企業、事業單位的技術轉讓及與技術轉讓有關的三技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

    (2)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費用的。

    二、除上述項目授權各縣局、分局審批外,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所得稅減免項目以及上述第4項稅額在20萬元以上的,可由各縣局、分局審查后,報市局審批。

    三、本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凡符合規定在93年底前減免未到期的企業,其享受減免期限可按本規定連續計算執行。

    四、上述所得稅減免項目都需經過減免稅條件的資格驗證,驗證后報稅務機關審批。

    授權縣局、分局審批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告,填寫《所得稅減免申請表》,由專人調查并寫出調查報告經稅務所初審后,報分局審批執行,上報市局審批的,可由縣局、分局初審后,上報市局審批執行。所得稅減免材料可在四季度中上報審批。

    五、各縣局、分局在執行中遇有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向市局報告,供市局研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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