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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人薪發[1994]48號
頒發日期:1996-05-12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關于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如何計發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在職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二、離休、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一)1993年9月30日前離休、退休的,計發基數包括以下項目:

    1、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軍隊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后計發一次性撫恤金應包括項目的通知》(民優發〔1991〕12號)和《關于軍隊和國家行政機關離退休人員增加的離退休費計入一次性撫恤金的通知》(民優發〔1992〕32號)規定的項目;

    2、《國務院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

    (二)1993年10月1日后離休、退休的,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三)今后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計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三、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

    取消1986年對病故后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

    四、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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