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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單位出租房屋占用的土地、場地征收土地使用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地稅二[1994]16號
頒發日期:1996-06-22
地   區:天津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方稅務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出租房屋及場地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義務人。對出租給其它單位(包括出租給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個人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場地,由出租房屋及場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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