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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地方財政部門銷毀國債券辦法(失效)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93]財國債字第73號
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無效

    為加強國債券的管理,健全財政部門銷毀國債券的制度,特制定本辦法。請從文到之日起實施,并在實施中總結經驗,報告我部。

    一、財政部門銷毀國債券的范圍包括財政部門已兌付的國債券、發行剩余的國債券以及經財政部批準后委托地方代為銷毀的國債券。

    二、財政部門國債券的銷毀權屬于財政部。各地根據情況需要銷毀時,先報告財政部,由我部簽發銷毀通知書,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集中組織銷毀,其他任何部門無權自行銷毀。省、自治區如集中銷毀有困難,可選擇適當地點設銷毀分點,并由省、自治區財政廳派員親臨組織銷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不設銷毀分點。

    三、整點、復點、打洞

    (一)財政部門對準備銷毀的國債券要認真進行整點、復點和打洞處理。

    (二)財政部門辦理國債券還本付息業務的經辦單位(以下簡稱經辦單位),在國債券還本付息工作結束后,應對已兌國債券進行認真的整點。整點要求如下:

    1.檢查全部已兌國債券是否到期,每張券面是否加蓋了付訖戳記。

    2.鑒別待銷毀國債券的真假,查驗有無涂改挖補和殘破污損。

    3.檢查無誤后,要按照已兌國債券的種類、券別、發行年度,每一百張一把,平鋪捆扎,每把捆扎條上必須加蓋經手人名章。十把一捆,以雙十字捆扎并加封簽,封簽上加蓋經手人名章(殘破污損的國債券要單獨捆扎、存放)。凡經過整點的債券,要做到捆扎牢固、整齊,印章清楚。

    4.經整點后的已兌國債券要裝袋(箱)封存,袋(箱)口捆扎結扣處必須加封簽。袋(箱)外要粘貼標簽,注明所在財政局及經辦單位名稱、債券名稱、發行年度、券別、捆數、總金額和封袋日期,并加蓋經手人名章。

    5.待銷毀國債券經整點裝袋(箱)后,經辦單位要妥善保管,根據指令上繳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指定的銷毀點。

    (三)各銷毀點對各經辦單位交來的已兌國債券必須全部復點,按上述整點要求的各項內容逐項進行核查,如發現問題較多,應責成經辦單位重新整點。

    復點無誤后仍以一百張一把捆扎,捆扎條上加蓋復點人名章,并當場進行打洞處理。在券面兩側中間部位各打一個直徑不小于20毫米的洞,打洞后券面捆扎及裝袋(箱)辦法同上。對打洞落下的碎券紙不得隨處亂扔,應妥善保管,并隨同債券一起銷毀。

    (四)發行剩余的國債券,凡未開箱,封簽完好,經過驗證后可免開箱復點。雖已開箱,但內包裝未拆,封簽完好,經過驗證后也可免于拆包復點。但應嚴格核對數量,防止差錯。對于免于復點的國債券可不做打洞處理。對拆箱、拆包后的債券,要一律按照已兌付國債券的整點、復點、打洞規定程序處理。

    四、抽查、運送、銷毀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在銷毀點將待銷毀的國債券整理完畢后,向財政部提出銷毀申請報告,詳細注明申請銷毀債券的種類、數量。待收到財政部簽發的銷毀通知書或委托銷毀通知書后,方可組織辦理銷毀工作。在沒有收到財政部簽發的銷毀通知書前,任何部門不得擅自銷毀國債券。

    (二)債券銷毀工作的全過程必須請當地公證機構派員公證,并請同級人民銀行或審計部門派員監銷。監銷人員不得少于兩名。

    (三)公證人和監銷人在銷毀前必須對債券進行抽查,抽查最低比例是:100元券面以下(含100元)的抽查比例為2%;500元、1000元券面的為3%;超過1000的大額券面為5%。抽查情況及發現問題應全部記錄在案。

    (四)抽查工作結束后,應即填制公證書及“銷毀記錄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公章及組織銷毀部門的負責人名章、公證人名章、監銷人名章,一份留存組織銷毀部門、一份留存監銷部門、一份報財政部國家債務管理司。

    (五)經抽查后的待銷毀債券,原則上應就近送造紙廠化紙漿,個別地區距造紙廠較遠,運送有困難,或銷毀數量少的,在確保券面不流失的情況下,也可采用碎紙機粉碎或鍋爐銷毀的辦法。但不得在地面堆放焚燒,以防債券飛揚造成流失。如采用其他銷毀辦法,應報財政部同意后方可施行。

    (六)待銷毀債券在運送途中,至少應有兩名武裝人員押運。債券運到現場后,仍應繼續做好保衛工作,直到債券全部銷毀。

    (七)為了防止待銷毀債券在運送途中丟失,監銷人員和公證人員在銷毀前須對債券再次核查,核查無誤后,方可銷毀。

    (八)待銷毀債券在整點、復點、抽查、打洞、運送、銷毀全過程中的每個環節,必須有三人以上在場。全體工作人員不得擅離崗位,應對各個具體環節嚴格把關,建立交接登記制度,嚴防發生事故。

    五、公證和監銷人員職責

    (一)公證和監銷人員對從抽查開始到債券化成紙漿或燃成灰燼的全過程負公證、要監督責任。

    (二)公證和監銷人員對打洞后的待銷國債券進行抽查,檢查數量、金額是否準確,捆扎、簽章、打洞、封裝質量是否合格。在抽查過程中如發現差錯較多,監銷人員有權提高抽查比例,直至全部清點。

    (三)公證和監銷人員要檢查整個銷毀工作全過程的安全措施和手續制度是否完備,如發現違反銷毀制度等情況,有權暫停銷毀工作,并有權要求對發現的問題立即進行糾正,直至全部符合制度規定。

    (四)公證和監銷人員要做好對待銷毀債券抽查比例、抽查券別、數量、長短情況以及參加抽查人員名單等情況的詳細記錄。對長短情況以及銷毀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查明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備案。

    (五)凡因違反規定,發生債券丟失、被盜事件,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授權銷毀的財政部門要將出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及時上報財政部。

    六、其他有關事項

    (一)各級財政部門在工作中如發現誤付未中簽、涂改、挖補的國債券,須報上級財政部門審查處理,萬元以上要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處理;在兌付、整點、復點、抽查中如發現偽造券,確實無法查找,可比照偽造人民幣的辦法處理,并要迅速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同時逐級上報財政部。

    (二)上級財政部門如發現經辦單位報來的清算兌付國債券本息款與已兌國債券不符,應退原經辦單位重新處理。

    (三)已兌付國債券的銷毀工作,一般應于次年3月31日前結束,銷毀數應與財政部核準的兌付國債券的決算數相同。

    (四)銷毀工作結束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應寫出書面總結材料,連同債券銷毀記錄表、監銷人員提供的監銷記錄、公證人員提供的公證書,一并報財政部備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財政廳(局)可在不違背本辦法的原則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附:19年財政部門國債券銷毀情況記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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