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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基層勞動仲裁委員會建設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勞部發[1994]94號
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強基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建設問題通知如下,望按照執行。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勞動關系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勞動爭議數量上升,由勞動爭議引發的集體上訪和罷工事件也大量增加。為了妥善處理這些問題,保證改革開放的順利發展和社會穩定,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依法處理勞動爭議起到了積極作用?!稐l例》發布實施以來,許多地區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實施細則,組織力量開展《條例》宣傳,協調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企業主管部門、法院等共同進行案件處理工作,使一大批勞動爭議得到妥善解決。特別是隨著《條例》的貫徹執行,不少地方建立健全了基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使許多勞動爭議就地就近在基層得到解決,有效地減少了勞動爭議的擴大。但是,目前在貫徹執行《條例》過程中,一些地方還沒有按照《條例》規定建立縣、市、市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個別地方甚至在機構調整過程中,撤銷了已經建立起來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使勞動爭議發生后,不能按《條例》規定及時就地解決。這不僅影響《條例》的貫徹執行,也不適應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為此,各地要提高對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認識,把依法處理勞動爭議與維護社會安定的工作結合起來,重視基層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的組織建設,特別是要按照《條例》規定,加強縣、市、市轄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建設。各地在機構改革過程中,要保持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的相對穩定和必要的人員配備,沒有建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縣、市、市轄區要按照《條例》規定盡快建立,已撤銷的要盡快恢復,努力把勞動爭議解決在基層,避免出現勞動爭議發生后無人受理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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