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晉稅流發[1994]34號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山西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稅務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省局曾以(1993)30號明傳電報轉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電力產品征收增值稅的具體規定》的通知”,最近接到國家稅務總同國稅發[1994]64號“國家稅務總同關于印發《電力產品征收增值稅的具體現定》的通知”現轉發各地。為了便于操作,將有關問題叫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1、供電局在向購買單位(一般納稅人)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除按實際取得的銷售額填寫“金額”欄外,還應在“稅額”欄內按銷售額×17%填寫銷項稅額。
2、供電避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其預征稅額的計算公式為:預征稅額=銷售額×征收率3%3、供電局在銷售電力產品時,價外向用戶收取的三峽基金、電建基金等等費用,應直接并入銷售額,按規定的征收率預征稅款。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電力產品征收增值稅的具體規定》的通知
山西省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