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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江蘇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徽省若干房產稅業務問題批復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寧稅四[1994]143號
頒發日期:1996-05-18
地   區:江蘇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縣局、分局:

    現將省稅務局蘇稅三[1994]10號轉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徽省若干房產稅業務問題的批復》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希一并遵照執行。

    關于納稅義務人的確定;因融資租賃情況特殊,其房屋產權的最終歸屬已明確為“承租方”,融資租賃期間實際上是產權轉移的過程。為便于征管,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權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明確房產稅由融資租賃的“承租方”繳納,計稅依據為償付本息的總和。

    附件:蘇稅三[1994]10號通知

    南京市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江蘇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徽省若干房產稅業務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蘇稅三[1994]10號    1994年5月5日

各市、縣稅務局、省直屬分局,張家港保稅區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3]36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徽省若干房產稅業務問題的批復》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執行。

    對融資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為產權所有人,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計算征收。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徽省若干房產稅業務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徽省若干房產稅業務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1993]368號    1993年11月8日

安徽省稅務局:

    你局稅地字[1993]第434號《關于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征收房產稅問題的請示》和稅地字[1993]第461號《關于對融資租賃房屋征收房產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局意見,即:

    一、對于投資聯營的房產,應根據投資聯營的具體情況,在計征房產稅

    時予以區別對待。對于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情況,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于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情況,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的租金,因此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二、對于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由于租賃費包括購進房屋的價款、手續

    費、借款利息等,與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內涵不同,且租賃期滿后,當承租方償還最后一筆租賃費時,房屋產權要轉移到承租方,這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的形式,所以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征收。至于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可由你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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