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寧稅四[1994]143號頒發日期:1996-05-18
地 區:江蘇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縣局、分局:
現將省稅務局蘇稅三[1994]10號轉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徽省若干房產稅業務問題的批復》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希一并遵照執行。
關于納稅義務人的確定;因融資租賃情況特殊,其房屋產權的最終歸屬已明確為“承租方”,融資租賃期間實際上是產權轉移的過程。為便于征管,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權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明確房產稅由融資租賃的“承租方”繳納,計稅依據為償付本息的總和。
附件:蘇稅三[1994]10號通知
南京市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江蘇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徽省若干房產稅業務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蘇稅三[1994]10號 1994年5月5日
各市、縣稅務局、省直屬分局,張家港保稅區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3]36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徽省若干房產稅業務問題的批復》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執行。
對融資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為產權所有人,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計算征收。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徽省若干房產稅業務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徽省若干房產稅業務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1993]368號 1993年11月8日
安徽省稅務局:
你局稅地字[1993]第434號《關于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征收房產稅問題的請示》和稅地字[1993]第461號《關于對融資租賃房屋征收房產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局意見,即:
一、對于投資聯營的房產,應根據投資聯營的具體情況,在計征房產稅
時予以區別對待。對于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情況,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于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情況,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的租金,因此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二、對于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由于租賃費包括購進房屋的價款、手續
費、借款利息等,與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內涵不同,且租賃期滿后,當承租方償還最后一筆租賃費時,房屋產權要轉移到承租方,這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的形式,所以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征收。至于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可由你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