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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稅務局關于外貿企業出口業務成交中需要注意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晉稅進發[1994]37號
頒發日期:1996-06-05
地   區:山西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各出口企業:

    據兄弟省市稅務部門反映,近幾個月來,社會上的不法分子采取的偽造、套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報關單等手法進行騙稅活動,有的生產企業為獲取非法收入,與不法分子勾結,填開無貨發票,參與騙稅、有的外貿企業也繼續從事“四自、三不見”的“出口業務”。為防止騙稅,避免國家稅款流失及給出口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待提醒企業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端正經營思想,努力完成創匯任務。端正經營思想是企業振興的基礎,出口企業從事出口創匯業務要靠真本領、真功夫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經營效益。對采取收購無貨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手段騙取退稅的犯罪行為,必須堅決打擊。出口企業要教育廣大職工,端正經營思想,加強調查研究,防止上當受騙,實實在在地做好每一筆出口業務,多創匯,為山西經濟多做貢獻。

    二、謹慎成交,避免上當受騙。做虛假出口業務、上當受騙的事,我們的一些出口企業應當記憶猶新。近一時期以來,一些自稱廣東深圳等地生產企業的人,主動找沿海、內地的一些外貿企業,要求委托出口服裝等貨物,并以退稅歸受托方為由,作價一般高于正常貿易價格,有騙取退稅嫌疑。為此,望出口企業對來自上述企業的貨物或委托出口貨物的謹慎成交,避免上當受騙。

    三、嚴令禁止做“四自、三不見”出口業務。今年以來,“四自、三不見”虛假出口業務又有所抬頭。根據目前掌握的情況,不法分子主要來自廣東深圳潮汕等地,他們以中間入或生產企業人員的身份,攜帶有關憑證主動與出口企業聯系,從事“四自、三不見”的出口業務。提供的“貨物”大多在深圳、汕頭等口岸地交貨、報關,“貨源”主要來自廣東、福建、江西、廣西、江蘇、浙江、河北等地。為嚴防騙稅案件的再度發生,我們再次重申,采用“四自、三不見”方式成交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退稅。

    四、專用發票要規范。近一時期以來,發現一些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規范。對此,我們要求:企業外銷人員、辦稅人員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一定要嚴格審核,不規范的發票一律拒收重新填開;申報退稅時,若發現有不規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未重開前一律拒絕退稅。

    山西省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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