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地稅二[1994]15號頒發日期:1996-06-16
地 區:天津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方稅務分局:
近期各分局反映了一些房產稅政策問題,經研究,明確如下:
(一)對應稅房屋的房產原值。平房每建筑平方米低于二百元、樓房每建筑平方米低于三百元的,按《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第五條規定分別按每建筑平方米二百元、三百元計算繳納房產稅。
(二)對房地產開發公司收取租金的周轉房,應照章征收房產稅。
(三)對個人出租給居民居住的房屋,如收取的租金高于房管部門規定的收取標準,應對其全部租金征收房產稅。
(四)對出租的房屋應按應收租金征收房產稅,但對按應收租金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實收租金征收,待租賃關系結束后,進行結算時,連同所欠繳的稅款一并補征入庫。
以上意見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