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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土地復墾規定》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5-14
地   區:新疆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經濟合理地利用土地,根據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自治區境內造成土地破壞或者進行造成土地破壞的社會、生產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土地復墾,應當貫徹“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實行以“行業規劃,分類實施,歸口管理,綜合協調”為基本形式的管理制度。

    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土地復墾規劃的制定與實施,并協同土地管理部門制定土地復墾標準。各級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和本辦法,負責管理、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復墾工作;各級土地管理部門之間對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職責權限分工,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規定。各級計劃管理部門對土地復墾工作中涉及部門之間、行業之間的問題進行綜合協調。

    第四條 各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的本行業土地復墾規劃,應當貫徹執行下列原則,并報土地管理部門審查:

    (一)土地復墾與生產建設統一規劃;

    (二)土地復墾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三)根據經濟合理的原則和自然條件以及土地破壞狀態,確定復墾后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規劃區內,復墾后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土地管理部門在審查行業土地復墾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城建、環保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如果認為行業土地復墾規劃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有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和建議進行修改、補充。

    行業土地復墾規劃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五條 進行造成土地破壞的社會、生產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用地申請時,公民應提交土地復墾計劃,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提交土地復墾計劃外,還應提交經行業管理部門批準的下列文件:

    (一)列有土地復墾內容和任務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和其他設計文件;

    (二)納入了土地復墾指標的生產建設規劃、計劃。

    違反前款規定的,土地管理部門對其用地申請不得批準。

    第六條 造成土地破壞或者進行造成土地破壞的社會、生產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土地復墾責任人。土地復墾,由土地復墾責任人實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自愿承擔下列情形的土地復墾:

    (一)土地復墾責任人沒有或者缺乏土地復墾實施能力的;

    (二)不能確認土地復墾責任人的;

    (三)社會公益事業和自然災害造成土地破壞的;

    (四)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規定的土地復墾。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土地復墾,通過簽訂承包合同方式實施,其中第(一)項以土地復墾責任人為出包方,第(二)、(三)、(四)項,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以土地所有權人為出包方,屬于國有土地的,以土地管理部門為出包方。自愿承擔土地復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承包方。

    土地復墾承包費用,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的原則,在土地復墾承包合同中約定;與土地復墾責任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到土地復墾承包方。

    第七條 進行造成土地破壞的社會、生產活動,能夠及時進行土地復墾的,應當及時進行復墾。及時復墾有困難的,應當在所進行的社會、生產活動結束后兩年內進行復墾;有特殊困難的,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推延一年進行復墾。

    第八條 土地復墾工程開工前,土地復墾責任人應當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土地復墾方案,法人和其他組織還應當附具經行業管理部門批準的土地復墾計劃。土地復墾方案須列明復墾土地的位置,面積,原來用途,現狀,復墾方式,復墾后的用途,開工、竣工時間,復墾總費用及其來源,復墾工程施工單位,以及其他情況。

    土地復墾方案,經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并確定驗收標準后方可實施。土地復墾工程竣工后,土地復墾責任人應當向土地管理部門書面提出驗收申請,經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行業管理部門按確定的驗收標準驗收合格后,始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 土地復墾,應當充分利用廢棄物充填挖損區、塌陷區和地下采空區,但應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對利用廢棄物進行土地復墾和在指定的土地復墾區傾倒廢棄物的,傾倒廢棄物的一方,擁有廢棄物的一方和擁有土地復墾區的一方,相互之間均不得向對方收取費用。

    第十條 復墾后的土地使用權,按照“誰復墾,誰使用”的原則確定。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復墾承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復墾后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變更的,須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

    第十一條 復墾后的土地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減、免、緩征農業稅、農業特產稅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性收費的優惠復墾后的土地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性基本建設的,建設單位享有優先使用該土地的權利。

    第十二條 對他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國家不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造成土地破壞的,由造成土地破壞的行為人向該土地的使用人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并且承擔土地復墾責任。

    土地損失補償費的計算和確定,依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和第十五條規定執行。地面附著物的損失補償標準,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建設、林業、畜牧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土地復墾費用和土地損失補償費按下列規定列支:

    (一)基本建設過程中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復墾費用和土地損失補償費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

    (二)生產過程中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復墾費用從企業更新改造資金和生產發展基金中列支;經復墾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設的,從該項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

    (三)生產過程中對國家不征用的土地造成破壞的,土地損失補償費可以分期或者一次性列入生產成本。

    第十四條 違反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和本辦法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決定給予當事人下列處罰:

    (一)責令繳付土地復墾費用,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復墾;

    (二)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第二十條進行處罰。

    前款規定的處罰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對情節惡劣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公安、司法機關報告情況,由其依法懲處。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負責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在無人使用、無人居住的戈壁、沙漠、山嶺、荒地因進行科學試驗、地質勘查、地形(或大地)測繪、埋設管道和通訊線纜等造成土地破壞的,不適用本辦法。但是,如果造成土壤污染,行為人應當消除污染;不能消除污染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區擴大。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涵義是:

    土地破壞,是指土地自然條件和利用狀態被破壞的現象或結果。包括因進行開采礦產資源,取用地下水,實施地下工程,取土和挖沙采石等活動造成的土地挖損區、塌陷區、采空區;工礦企業的排土場、尾礦場、電廠儲灰場、鋼廠灰渣場、污水池、工業垃圾場等壓占的土地;廢棄的水利工程和其他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廢棄的鐵路、公路路基,建筑搬遷等破壞而遺棄的土地等。

    土地復墾,是指針對土地破壞狀況,采取平整、充填、覆蓋以及生物技術措施等進行整治,從而使被破壞的土地恢復原來利用狀態,或者能夠經濟合理地重新提供利用的行為。

    第十九條 兵團、師(局)兩級土地管理機構根據自治區下達的土地復墾計劃,依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和本辦法,負責兵團范圍內的土地復墾工作。

    第二十條 本辦法在施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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