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兵民政發[1994]15號頒發日期:1996-07-18
地 區:新疆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一)兵團系統的社會福利企業由兵團民政部門統一管理。
(二)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兵團系統新辦的社會福利企業除應按照《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精神,經各師局民政處(局)會同當地稅務部門審查核實外,還須報兵團民政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審查批準,方可頒發《社會福利下書》和享受減免稅收的優惠政策。凡未通過兵團民政局、自治區稅務部門審查確認者,當地民政部門一律不予批準,稅務部門一律不予減免稅收。
(三)兵團系統的社會福利企業年檢認證工作,由兵團各級民政部門會同各級稅務部門,按照民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社會福利企業年檢工作的通知》及兵團《實施細則》(隨后下發)有關精神組織實施。經年檢認證合格的社會福利企業應將《社會福利企業年檢報告》復印件一式三份報兵團民政局。由兵團民政局匯總統一報自治區稅務及有關部門。
(自治區民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兵團民政局1994年11月22日兵民政發〔1994〕15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