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地稅二[1994]23號頒發日期:1996-05-20
地 區:天津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方稅務分局:
為了支持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現將房產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財政部《關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財政稅收政策的若干規定》([92]財綜字第106號)中關于“個人以標準價向單位購買公有住房,以及通過集資、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該住房個人出資部分的房產稅”的規定精神,對企、事業單位向個人出售部分產權的房產,免征個人出資部分的房產稅,可按出售前帳面記載的房產原值減除個人購房的出資額后的部分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