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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棉花經營單位幾個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蘇國稅發[1994]168號
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江蘇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

    近來,各地陸續反映了棉花經營單位征收增值稅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問題,省棉麻(集團)公司也就有關問題專題向省國家稅務局進行了請示。經調查研究,并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現就棉花經營單位征收增值稅的幾個問題明確如下:

    一、基層供銷社代棉麻公司收購的棉花,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

    1、收購資金由棉麻公司撥付,基層供銷社不墊付資金;

    2、收購的棉花由棉麻公司統一調撥,基層供銷社無經營權;

    3、基層供銷社只收取代購手續費、從量包干費等代理費用。

    基層供銷社代棉麻公司收購的棉花,凡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以及基層供銷社自行組織經營的棉花,均應按規定交納增值稅。

    二、籽棉加工后的副產品棉籽、棉短絨、光籽,按農業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三、軋花廠代棉麻公司加工棉花業務,屬于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行為,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包括留給軋花廠經營的棉花加工副產品的折價收入),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四、棉花收購憑證的樣式、印制、發放、使用等問題,省國家稅務局將在1995年制定新的規定,在新規定下發前,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五、基層供銷社代棉麻公司收購的棉花,凡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不征收增值稅的,其代棉麻公司收購棉花所開具的收購憑證,不能作為基層供銷社計算進項稅額的憑證。棉麻公司委托基層供銷社代收購棉花的進項稅額,憑基層供銷社交給棉麻公司的收購憑證上注明的收購金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規定計算進項稅金。

    六、本通知從1994年5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上報我局。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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