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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浙地稅發[1994]168號
頒發日期:1996-06-05
地   區:浙江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縣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直屬二分局:

    由于資源稅新稅制在征收范圍、征收方法、定額標準等方面與原稅制相比較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為加強對資源稅的征收管理,認真正確執行資源稅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4]589號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對資源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請各市、地、縣局結合今年的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重視對資源稅新稅制貫徹執行情況的檢查,尤其要注意以下內容:

    1、對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開采劃分資源等級的應稅產品,是否按省政府核定的適用稅額,從今年1月1日起征收了資源稅。

    2、納稅人應納資源稅稅額的計算是否正確,應稅產品各等級資源適用的稅額標準是否正確,應稅產品的自用量是否按規定征收了資源稅。

    3、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義務;

    4、是否有越權減免稅的情況;

    5、各企業應稅產品的資源稅繳納、欠繳情況、欠繳原因。

    各地在檢查中要隨時糾正所發現的不符合現行規定的偏差。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應將檢查情況(包括1994年本市、縣資源稅收入的實現、入庫和欠繳情況、欠繳原因、已經或擬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稅政業務問題報市(地)地方稅務局,由市(地)局匯總后于1995年2月20日以前報達省地方稅務局稅政一處。

    二、省局將于今年12月下旬召開一次市(地)地方稅務局稅政科長座談會。會議內容包括:

    1、研究資源稅稅政業務問題;

    2、征求對1995年我省資源稅征稅范圍的意見。會議具體時間、地點另行通知,請各市(地)局抓緊聽取政府和有關市縣稅務部門的意見,做好參加會議的準備工作。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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