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頒發日期:1996-07-11
地 區:貴州行 業:教育時效性:有效
(1994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29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實施步驟
第三章 就 學
第四章 教育教學
第五章 實施保障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七章 罰 則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三條 義務教育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管理體制,縣級人民政府負主要責任。
教育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
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應按職責完成義務教育工作任務。
第四條 義務教育以國家辦學為主,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力量,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要求,單獨舉辦或聯合舉辦中小學。教育行政部門在貫徹教育方針、教學業務和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二章 實施步驟
第五條 本世紀末全省基本普及初等義務教育,城鎮和經濟較發達地區應當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經濟特別貧困的邊遠山區必須普及初小教育。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的規劃制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具體方案。
第六條 義務教育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在按質按量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緦W制為:初等教育六年,初級中等教育三年。
直接實施初等義務教育有困難,需要先普及初小教育的鄉,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實施義務教育,城市以市轄區或者不設區的市為單位組織進行;農村以縣為單位組織進行,并落實到鄉(鎮)。獨立辦學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應按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劃,組織實施義務教育。
第八條 實施義務教育,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與適齡兒童、少年數量相適應的校舍及其他基本辦學設施;
(二)具備按省制訂的編制標準配備的教師和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要求的師資來源;
(三)按照省規定的標準逐步配齊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文娛、體育、衛生等器材。
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辦學單位應當按前款規定積極采取措施,不斷改善實施義務教育的條件。
第三章 就 學
第九條 本省兒童的入學年齡為七周歲。各地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過渡到六周歲入學,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六周歲入學。少數居住特別分散、兒童上學有困難的地方,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推遲入學年齡,最遲不得超過九周歲。
第十條 鄉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或者其授權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至遲在新學年開學前二十天,將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的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按入學通知書的要求送適齡的子女或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一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鄉級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因特殊情況,適齡兒童、少年需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須向戶籍所在地的鄉級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登記,方可外出就讀。
第十二條 文藝、體育等單位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招收兒童、少年學員的,必須保證招收的學員受完義務教育規定的課程。
第十三條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適當減免雜費。
按國家規定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
學校應按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和標準向學生收取費用,不得亂收費。
第十四條 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由學校發給相應的完成義務教育的證書。證書的格式和發放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章 教育教學
第十五條 學校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按照教學大綱教學,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民族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十六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學生的年齡特點,有計劃地對學生進行職業技術教育。
第十七條 中小學教師應具有高尚的思想品德,熱愛教育事業,愛護學生,忠于職守。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業務素質,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做到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學校教師不得對學生施行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為。對品行有缺陷、學習有困難的兒童、少年,應當給予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在不通曉漢語的地方,可以用漢語和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沒有民族文字的,使用全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用民族語言輔助教學。
第五章 實施保障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和初級中等學校,方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在邊遠、居住特別分散的地方,應設置寄宿制、半寄宿制學校(班),方便兒童、少年入學。
小學以全日制為主,也可因地制宜舉辦簡易小學或教學點,農村初級中等學校應當集中設校,除舉辦普通初中外,可舉辦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為盲、聾啞、弱智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努力使殘疾兒童與其他兒童同步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條 教育經費實行預算單列。各級人民政府用于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并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和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縣及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和增加對邊遠貧困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專項經費。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制訂實施義務教育各類學校的經費開支定額,并制訂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的公用經費開支標準、教職工編制標準和校舍建設、圖書資料、儀器設備配置標準。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實施義務教育學校和學校危房改造所需資金,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予以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校舍和教職工住宅,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零”稅率。
第二十三條 在城鄉征收的教育費附加,用于實施義務教育。城市教育費附加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按規定足額征收,實行鄉收、縣管、鄉用,不得平調和挪用。
各地所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按國家規定安排一部分??钣糜谥行W校舍和教職工宿舍的修建。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力量和農村集資辦學,歡迎海內外人士捐資助學。
嚴禁向學校攤派費用。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在義務教育經費、基本建設投資和教學設備配置等方面,予以優先照顧。
民族機動金和支持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應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五條 規劃部門在制訂市鎮建設總體規劃或者區域改造規劃時,應當征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結合當地實施義務教育方案,將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納入規劃,并督促實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師范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優秀學生報考師范院校。
民族師范院校以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實行定點定向招生,定點定向分配。師范院校在招生時,對少數民族考生可適當放寬錄取標準和條件。
師范院校、教師進修院校、其他高等院校和電大、廣播函授學校等,應為義務教育培養、培訓師資。提倡并鼓勵教師在職自學。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辦學單位,應按省制定的教職工編制標準配備中小學教師。中小學教師的管理、調配,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任何機關、單位不得任意抽調中小學教師改做其他工作。
教師自然減員的指標,用于招收合格民辦教師。
師范院校和其他院校按計劃分配到學校擔任教師的畢業生,任何單位不得截留。
第二十八條 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逐步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民辦教師的政治待遇和社會地位與公辦教師同等對待,逐步做到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
提倡和鼓勵教師到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任教,當地人民政府應為他們提供較好的工作條件,給予較為優厚的待遇。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目標責任制,把實施義務教育的實績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三十條 小學、初中的開辦、停辦、合并、搬遷,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省轄市的初中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轄區的小學由區人民政府批準;
(二)地、州和縣(市、區、特區)屬初中,分別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準;
(三)農村中心小學、初中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農村其他小學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四)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校,由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 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設立教育督導機構,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實施義務教育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三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從事雇傭性勞動。對使用適齡兒童或少年從事雇傭性勞動的組織和個人,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退回,并處以罰款;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按規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拒不改正的可處以罰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因工作失職未能如期實現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目標的;
(二)無特殊原因,未能如期達到實施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條件要求的;
(三)對學生輟學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應當在該地區或者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的;
(五)將學校校舍、場地出租、出讓或者移作他用,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
(六)使用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學校亂收費的;
(八)向學校攤派費用的;
(九)其他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克扣、挪用義務教育款項的;
(二)玩忽職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擾亂學校秩序的;
(二)侮辱、毆打教師、學生的;
(三)體罰學生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的;
(四)侵占或者破壞學校校舍、場地和設備的。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必須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收據。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顿F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199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