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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國家稅務局1994年第11號便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晉稅流便字[1994]11號
頒發日期:1996-05-12
地   區:山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國稅局:

    最近,一些地市和電力部門反映,省局晉稅流發[1994]50號文轉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計算和處理的補充通知》中,對省電力公司及所屬企業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如何計算、抵扣不夠正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1、對省電力公司所屬發電廠、供電公司(局)期初存貨的已征稅款,以備發電廠、供電公司(局)計算抵扣,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計算、抵扣辦法按省局晉稅流發[1994]50號文轉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19號通知規定辦理。

    2、發電廠、供電公司(局)動用期初存貨結轉已征稅款時,應如實填寫《年(季)初存貨動用情況申報表》送所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審核,經所在縣(市)

    區國家稅務局對該表的填報情況核實后,方可將期(季)初存貨的已征稅款結轉當期進項稅額。

    3、發電廠、供電公司(局、)應將經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審核后的《年(季)

    初存貨動用情況申報表》隨同《電力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統計表》一并報送省電力公司,作為計算應納增值稅的依據。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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