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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正)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市婦女的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保障婦女的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男女平等;

    (二)依法保護婦女特殊權益;

    (三)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四)建立、完善婦女社會保障制度。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成立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成立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配備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經費。

    民政、公安、勞動、人事、社會保險、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衛生、計劃生育、工商和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保障婦女權益。

    第五條 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主管本辦法的實施,履行下列職責:

    (一)討論、決定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項;

    (二)督促、檢查、協調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三)表彰、獎勵在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

    (四)其他應當由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 本市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發揮社會監督職能,支持、協助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維護婦女的權益,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支持受侵害的婦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以及其他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維護婦女的權益。

    第七條 婦女應當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第九條 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應當重視選拔婦女擔任領導干部,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對女干部的培養。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等團體會員可以推薦女性領導干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婦女組織的推薦意見。

    第十條 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女代表比例應當與本單位的女職工比例相適應。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同級婦女聯合會、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應當重視本單位婦女組織的工作,為婦女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涉及婦女利益的重大計劃、政策措施時,應當通過適當方式聽取同級婦女聯合會和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意見。

    企業、事業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事項時,應當聽取本單位女職工委員會的意見。

    第十三條 各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含有歧視婦女的內容。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四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性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取得學位、出國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學校不得提高女學生入學的標準。

    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特點進行心理、生理、衛生、保健教育,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設施。

    學校應當加強男女平等的教育。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勞動、人事、教育等部門和社會團體興辦適合女性特點的職業教育事業。

    各單位應當有計劃地對女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女職工的素質。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培養女性專業人才,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專業活動的權利,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掃盲工作由有關教育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章 勞動權益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途徑為婦女勞動就業創造條件,鼓勵各單位招聘、錄用中年婦女再就業。

    各單位在招工、招聘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婦女的錄用標準。

    報刊、電視、廣播以及其他新聞媒介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傳播限制婦女就業的招工、招聘啟事。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保障女職工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益,不得因性別原因侵害女職工的勞動權益,不得任意辭退女職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女職工的勞動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各單位應當嚴格考核制度,不得以年齡和性別的原因裁減女職工。裁減女職工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的程序進行。

    女職工退休年齡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女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二十條 男女實行同工同酬。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分配住房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各單位應當堅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保障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按有關規定享受的產前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調整工資時,產前假、產假、哺乳假視作正常出勤。

    女職工享受前款規定的產假、哺乳假后立即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相應的工作崗位。

    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本單位女職工定期進行婦科病、乳腺病的查治。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與完善婦女生育社會保障制度。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二十三條 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得以婦女無勞動收入、勞動收入少等理由非法限制、剝奪婦女的財產權。

    第二十四條 夫妻離婚時,應當根據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合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不得因女方勞動收入少或者無勞動收入而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給女方;禁止隱匿、侵吞、變賣、轉移或者毀損夫妻共有財產。協議離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五條 農村婦女享有與男子同等的口糧田、責任田和宅基地的份額。婦女結婚、離婚后,其口糧田、責任田和宅基地應當受到保障。土地被征用或者使用時,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婦女應當給予照顧。

    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權不受其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二十七條 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為:

    (一)對胎兒進行非醫療需要的性別鑒定和非法墮胎;

    (二)脅迫或者誘騙女性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

    (三)對家庭中女性成員施行暴力;

    (四)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第二十八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戀愛、征婚、招聘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

    (二)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剝奪婦女的人身自由;

    (四)綁架或者拐賣婦女。

    第二十九條 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影視、音像、廣播、書籍或者報刊等傳播媒介中進行有損女性尊嚴的宣傳和活動;

    (二)在廣告、裝潢、招貼中含有歧視或者侮辱女性的內容;

    (三)宣揚或者散布婦女的隱私;

    (四)未經婦女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在商標、廣告、出版物、櫥窗裝飾以及其他場合使用婦女的肖像;

    (五)侮辱、誹謗婦女。

    第三十條 禁止賣淫、嫖娼。

    禁止雇傭、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猥褻活動。

    禁止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

    禁止組織、協助組織、強迫婦女賣淫。

    禁止為前四款所列行為提供場所或者其他條件。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三十一條 婦女的婚姻自主權不受侵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干涉婦女結婚、離婚的自由。

    夫妻在辦理離婚期間,男方不得侵害和限制女方的人身權利和行動自由。

    婚姻關系解除后,男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女方。

    第三十二條 婦女有依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女方依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 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對未成年子女履行監護職責的,任何人不得干涉母親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任何人不得剝奪離婚婦女對其子女的探視權。

    第三十四條 維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下列行為:

    (一)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建立戀愛關系,妨害一方或者雙方婚姻家庭關系;

    (二)非法同居;

    (三)重婚。

    第三十五條 夫妻離婚時,雙方對子女隨哪一方共同生活發生爭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且子女隨母親生活對成長無不利影響的,應當優先考慮女方的要求:

    (一)子女在兩周歲以下的;

    (二)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三)子女隨母親生活時間較長的;

    (四)女方無其他子女,而對方尚有其他子女的;

    (五)男方有嚴重品行問題,子女隨父親生活對成長不利的;

    (六)有其他應當優先考慮女方情形的。

    第三十六條 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共同租賃的房屋,離婚時應當根據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夫妻離婚時,女方無房居住的,男方有條件的應當幫助其解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不得推諉、拖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婦女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予以保護。公安機關接到要求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公安機關不采取措施的,受侵害婦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投訴,以上組織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

    第三十八條 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證據確鑿,因果關系明確,侵權行為人所在單位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有權對侵害婦女權益行為人的所在單位發出督促執行書。有關單位應當自接到督促執行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執行并作出答復。逾期不執行也不作出答復的,

    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有權督促其上級主管機關責令其執行。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行為人所在地區、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婦女權益,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各主管部門分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婦女權益,造成財產或者其他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三)、(四)項、第三十條第三、第四款、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以及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人以及被害人不服行政處分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5年3月8日起施行。

    1990年2月15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婦女兒童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199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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